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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来源:《国家品牌食品周刊》  2019-03-19 19:37 作者:苏慕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自今年2月5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提出,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包括: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等等。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等等。

规定还对奖惩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未履行本规定职责和要求,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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