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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来源:《国家品牌食品周刊》  2019-03-05 18:56 作者:苏慕涵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2019年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管理,便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区分,今年将研究借鉴烟草标签管理方式,在保健产品标签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警示语。

随着天津权健事件持续发酵,保健品的安全性以及保健品广告行为相关话题引发了众多关注。

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获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均对保健品广告作出了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第七十九条再次强调,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当天会议还指出,食品安全监管就是要最严,并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重典治乱,通过巨额处罚、数罪并罚、联合惩戒,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完善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机制,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同时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鼓励内部知情者举报,鼓励媒体记者提供案件线索,曝光不法企业。

要把校园食品、保健食品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大型企业、大宗食品、小微主体食品安全,以婴幼儿配方乳粉、餐饮服务业、农村市场为重点,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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