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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税改东风,促酒业发展
来源:《华夏酒报》  2021-12-23 10:39 作者:吴佩海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中央的这一重大决策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酒业有何影响也很值得讨论,如何借营改增的东风有的放矢地解决酒业发展中的问题更值得研究。

  营改增改善了

  酒业发展的大环境

  根据国家《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增值税,提供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及个人应缴纳营业税。

  因此,酒类生产和流通企业的主体税种就是增值税(生产企业还有消费税),以及附属的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有了利润还需缴纳所得税,而涉及营业税的科目和数量都不多,所以单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看,营改增对酒业似乎影响不大。但我们绝不能认为营改增与己无关,因为营改增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举措,它对改善酒业发展的税制环境、社会环境都将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中央在营改增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给酒业吃了定心丸,从政策、舆论和心理上助推酒业持续健康发展。

  从税制环境看,营改增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精神,彰显了国际通行的税收中性化、合理化、简便化等原则。营改增后,酒类等制造业购买各类服务(如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咨询服务等),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等于给制造业提供了税收激励。

  营改增所体现的税制统一、税收中性、税负减轻的特征,将促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分工细化和相互融合发展,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动能,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

  有评论指出: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实施,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将两者并行存在于二产业和三产业的流转税二元税制模式转换为一元税制模式,增值税覆盖所有货物、服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这使税制中性化的程度得以提高,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更优的税制环境。

  从社会环境看,营改增看似属于经济层面的税制改革,但实质是牵一发动全身的社会改革,对促进社会建设和改善民生都具有重要作用。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将有效促进就业,促进产学研的结合,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它对扩大酒类产品的消费市场、扩大酒类产销企业的活力、扩大酒类科研院所的发展空间,都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营改增有利于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以社会活力的提高推进创新驱动,从而为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注入社会动力。这就为酒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营改增从试点到全面实施,体现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使政府有为;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使市场有效。这将使酒业从中受益。

  有人士指出:我们对营改增的认识应跳出行业、产业等经济视角,而是基于国家治理结构重塑来看待,即从国家治理结构的高度来认识营改增。

  完善酒税政策

  促进酒业发展

  营改增的目的,就是要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促进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就是要解决税负过重、重复纳税的问题,“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就是具体的要求。

  酒业应抓住这一契机,由行业组织牵头认真总结梳理酒类税收中的成绩与不足,是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是政策的问题向政府反映,通过不懈努力使酒类税收政策更加完善,以形成国家、地方、行业、消费者共同受益的酒类税收政策体系。

  根据历史和当前的情况,酒类亟待完善的税收政策应包括:

  第一,免征中低端酒品的消费税。

  酒既是一种实物商品又是一种文化、风俗的情感符号,它已是广大百姓在日常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中不可或缺之物。

  在消费升级、城镇化升温的形势下,中低端酒品已成为百姓生活的必需品不应该再征收消费税。

  目前,白酒企业综合税负沉重、全国啤酒产量连续两年负增长、葡萄酒业面临进口酒的强力冲击、黄酒全国化消费步履维艰,亟待国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

  第二,减免白酒的从量税。

  现行的白酒从量税,一不够公平,二不够合理。其“扶优限劣和增加税收”的目的并没有真正达到,从量税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针对正规企业的税款,不规范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并未遏制住,使税收流失并形成不平等竞争局面,制约了白酒骨干企业的发展。同时,其无论价格高低均按同一标准征收从量税的规定也有失公允。目前,白酒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差距高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对白酒采取一刀切的从量征税方法,不仅影响众多企业生产中低档白酒的积极性而且影响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几元钱一斤的瓶装白酒不但要交纳20%的从价税还要交纳0.5元的从量税,如此重的税负不改怎么行!

  还要指出,对白酒从量征税也不利于落实循环经济。因为光瓶白酒的包装最简单并且可以再利用,符合“减量化”原则,但从量税的征收造成低价格的光瓶酒纳税比率高而包装复杂的高价格酒纳税比率低,无助于抑制过度包装。因此,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行业多年来的强烈呼吁,对白酒从量税或免或减。

  第三,恢复外购白酒原酒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规定。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酒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扩大)会议白酒分会上,有关负责人提到了固态原酒的产业政策方面的调整,特别是税收政策的调整会推动原酒的阳光交易,目前原酒的消费税是不抵扣的,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原酒的阳光交易,随着“营改增”的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转移到流通环节能够实现的话,会打破地方保护,也会带来整个原酒产业供给侧层面的变革。上述意见无疑反映了行业的呼声。

  应该说,白酒企业外购原酒不得抵扣消费税的政策不是营改增的问题而是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

  2001年,酒类税收政策调整的又一内容是: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这一规定的实施一方面造成大中型企业重复纳税,有悖于公平税赋原则;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盘活存量资产,不利于避免重复建设,不利于社会经济协作和企业集团化发展。

  这一规定既增加了大中型企业的负担,也没有真正起到抑制小酒厂的作用。

  因此,建议尽快恢复酿酒企业外购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消费税款的政策。

  还需要指出,恢复这一规定,也有利于实现大企业带动小企业、大企业监管小企业的局面,对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和稳定社会就业不无裨益。

  第四,酒类消费税应逐步调整到消费环节征收。

  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看,它不仅包括征收范围和征收水平的变化,也涉及征收方式和征收环节的改革。

  消费税顾名思义是有消费才有征税,所以它应该同增值税一样以价外税的方式征收。

  在许多国家,消费税就是在零售环节征缴的。我国目前的消费税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实行在生产环节征收、以价内税的方式计征。这样既淡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也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别。

  当然在现行国情下,于生产环节征收有利于保全税基和有效监管。消费税虽属于中央税,但其对地方政府计算税基和税收分成仍具有重要意义,对以烟酒生产企业为缴税大户的地方而言更是如此。因此,消费税课税环节后移是牵动各方的敏感问题,涉及到国家和企业、中央和地方、生产和流通的利益博弈,到底何时实行怎么实行尚需反复论证,但改革或早或迟总要进行。对此,酒业宜清醒认知。

  近日,有媒体报道说:白酒消费税改革政策或年内出台。据记者称,酒类行业的消费税征收方式有望在今年内调整完成,中国酒业协会与国务院研究中心已就调整方案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多个部委参考。

  此次调整的思路是将征收环节从以往的生产或进口环节,转为向批发或零售环节。新的征收方式可能增加销售成本,并传导到价格环节。此消息是否属实不得而知,尚需当事方予以说明。

  完善酒税,不能坐等。近年来,降低白酒从价税、取消酒精消费税、调整葡萄酒和配制酒税收等,都是行业努力和政府支持的结果。

  今后,酒业应继续发出理性的呼声与诉求,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为酒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当然,我们既要吁请政府减税减负,也要积极纳税多做贡献。2015年全国酿酒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完成酿酒总产量7429.33万千升,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73%;但上缴税金853.15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2.06%,说明酒业对缴税是努力的。

  营改增为酒业提供了转型的新机遇、政策的新预期、发展的新信心,酒业应借营改增的东风更上一层楼!

编辑: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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