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于临时性领导小组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安玉发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这项规定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新的调整,从管理机构体系提升到国务院直接管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部委不听不行”。
安玉发告诉本报记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与2007年成立的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都是从国务院的高度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但领导小组成立是临时机构,成员是在各个部位抽调出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则是一个固定的政府机构,也是表明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由国务院协调管理各部门的监管体制固定下来,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当时成立的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主要是负责协调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担任,副组长由时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的李长江担任,成员由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管理混乱局面难打破
从2003年3月起,国务院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食品安全涉及多个部门,管理混乱、权责不清。
2004年,我国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调整,确定了“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模式,农业、卫生、质检、工商各管一段。但作为副部级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负责协调其他多个部级部门,显然力不从心,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局面仍无法改变。从最先的“阜阳劣质奶粉”,到苏丹红、注水肉、福寿螺、红心鸭蛋、多宝鱼,再到“三鹿奶粉”事件,我国多次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影响人民身体健康,还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
“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出事后找不到问责部门,是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的顽疾”,安玉发告诉本报记者,“八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形象地说明我国食品监管“多龙治水”的弊端。
在去年年初的大部制改革中,明确“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或牵头负责”的原则,也为今后食品安全事故中出现的权责指明了方向。
“问题奶粉”发现监管漏洞
《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2007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一审”意见是:现行的分段管理体制的思路没有解决“多头管理、谁也管不住”的问题。
一审过了近一年后的2008年8月25日进行“二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确立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农业部的职责和分工。
“二审”过后不到2个月,就进入“三审”中,因为是当时爆发“三鹿奶粉”事件,人大常委会破例地对草案进行了多处重大的修改。委员们还发现出现问题的奶站仍处在管理的真空状态。在审议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
国务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审”时的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论证,并推迟原定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继续审议的计划,改为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在昨日四审议稿中,就增加了“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