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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监管 右手服务 酒类流通管理大步走
来源:  2015-12-21 08:01 作者:

 

  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近5年来,我国酒类行业发生了重大变革,在产业规模、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人才建设、社会责任、经济效益、营销模式、流通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酒类流通管理带来什么?

  酒类行业5年间所取得的成就,除了宏观经济政策和消费增长等因素的影响外,更为重要的是酒类市场的法制环境得到了不断改善,进而推动了整个行业不断走向规范、有序、健康、安全的轨道,推动了企业在产品结构调整、市场营销力度、品牌建设、流通方式变革、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创新与提升,同时也加速了酒类产销领域的自我整合,促进了整个产业的升级,

  酒类备案登记(部分省、市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溯源制度的实施,使酒类流通环节更加透明。具有成本价格优势、产品领先优势和品牌优势的企业获得了较大市场空间,企业的竞争正趋向于真正意义上核心竞争力的竞争,在产品、营销、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酒类批发企业也在不断洗牌,一些不具备经营资格的企业正逐渐退出市场。大型酒类商业企业具有更大的市场话语权,生产企业对大型商业企业的依赖性有所增加。同时,酒类商业企业对供货商的选择也更加严格、科学,没有竞争优势的生产企业缺少平等合作的机会。

  另外,大型酒类商业物流企业与大型酒类生产企业的联合也正进一步加强、加深,对市场的垄断与覆盖正逐渐加大,中小酒类企业与大型酒类商业企业的合作更加不对等。酒类商业领域涌现出了一大批年销售额亿元以上的企业,深圳银基、华泽集团等企业成功上市;福建吉马、北京朝批、陕西天驹、山东新星、浙江商源、石家庄桥西、吉林白山方大等企业不断实施市场扩张,并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白山方大还获得了 “中国驰名商标”,改写了我国酒类流通领域商业品牌没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空白。

  种种事实表明,酒类监管正成为推动我国酒类商业变革与升级最有力的手段。

  监管是最大、最根本的服务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国酒类流通行业管理基础还比较薄弱,酒类流通企业小、散、乱问题严重,组织化程度较低,经济效益不尽理想,科技含量不高,产业结构不尽合理;酒类流通产业整体竞争能力较弱,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较慢。

  在酒类流通领域,假冒伪劣、不规范竞争等问题依然存在,地方保护、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现象屡见不鲜,给消费者饮酒安全带来很多隐患。
 
  面对当前我国酒类流通行业存在的问题,各级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做好酒类经营网点的合理布局,加强酒类流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抓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统计等基础工作,指导行业改革和结构调整,支持酒类企业强化品牌建设,发展酒类商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建立健全酒类供应保障体系,保证消费者酒类消费的可追溯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酒类市场体系,引导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在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政策高压下,酒类监管一时都不可松懈。当前酒类监管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酒类监管体制还不够顺畅,因此,创新监管模式,正确理清监管与服务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关键。

  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应该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树立“严格监管也是服务”的理念。商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全面履行酒类流通监管职责,是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企业做强做大不可替代的技术保障,是提升酒类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可靠支撑。

  从监管的目的来看,监管就是通过行政执法、市场准入和履行综合管理职能,从而服务于整治酒类流通秩序,服务于提升酒行业总体质量水平,促进行业整体升级,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是最大、最根本的服务。

  酒类管理部门的服务手段

  可以说,监管的手段就是服务的手段。但是,除了通过监管手段为企业、为行业服务,酒类管理部门还应从另外一些角度出发,做好行业和企业的服务工作。

  辅助品牌

  酒类管理部门应该帮助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对品牌企业的先进典型加大扶持力度,带动品牌建设工作全面展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以市场的认知和消费者的意志为主要标准进行品牌的全面评估和优秀品牌的推选;

  与有关部门协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名牌企业参加知名展会、在目标市场投放广告、设立营销机构、售后服务体系以及拓展营销渠道;

  在研发和自主创新方面,对名牌企业开发设计新产品和专利给予支持。

  鼓励改造

  针对目前酒类流通业散、乱、小等现状,支持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酒类流通企业改造:

  因地制宜地采取合资合作、兼并收购、转让出售等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改组改制,推进企业间战略性整合,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率;

  鼓励酒类流通形式创新,支持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承包、兼并、收购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快速实现规模扩张,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规范化水平和规模效益;

  帮助企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做大做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酒类流通企业,使其真正成为区域酒类商业的支柱企业和参与全国竞争的中坚力量。

  大小互补

  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发展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形成大集团、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在市场准入、信用担保、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帮助企业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为中小酒类流通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便利;

  健全中小酒类流通企业促进服务体系,推进其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现代流通技术、现代营销方式和现代管理经验,提高中小酒类流通企业的现代化水平;

  重点扶持小而特、小而优、小而强、有品牌,吸纳就业人员多的中小酒类流通企业向“便民、利民、为民”服务方向发展。

  强化信用

  以强化信用意识,促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进诚信经商、防范交易风险为目的,引导酒类流通企业建立以信用状况调查、信用评价、信用自律、信用档案管理和信用信息互通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管理制度,逐步使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发挥酒类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建立重点酒类流通企业的信用监督平台,完善社会信用的评估体系和监管系统。进一步开展“放心酒示范店”活动,促进行业诚信。

  充分发挥酒类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对协会的指导,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制定信用方面的行规行约,在行业内部开展联合征信活动,对失信行为进行行业评议和相应处罚。支持行业协会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和公共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资质认证制度。

  提升竞争力

  针对当前酒类行业营销手段落后、竞争模式单一、人才匮乏等现象,帮助企业大力开展营销知识培训、人才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工作,组织相关企业骨干到国外、省外进行考察学习,提高酒类经营队伍整体素质和竞争水平,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总之,不管采取哪些服务形式,各级酒类管理部门在担负着酒类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外,还要肩负着推动酒类商业升级变革的大任,通过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手段,促进我国酒类市场向持续、健康、和谐、繁荣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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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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