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此规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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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如果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等行为,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2000元以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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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菲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