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实施近一个月,但从各地的反应来看,新规定的实施并未在行业内掀起多大波澜。不少厂家表示,由于标签存量较大,所以目前还没有启用标注“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的新标签,但是将按照《通则》的要求逐步推进新标的使用;商超、酒店的负责人则表示,将严格依照《通则》来要求供货商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一个“将”字,把《通则》原本于2007年10月1日起就应发挥出的约束力无形中往后推延,并且,这种推延没有一个具体的期限。
诚然,厂家要消化原有包装、避免资源浪费的理由似乎“情有可原”,但是《通则》原定于去年10月1日实施,因种种原因才延期至今,期间一年的时间,已经为厂家提供了更换标签的缓冲期。而这一年的时间究竟是用于消化“原有包装”还是继续生产“原有包装”?主要取决于厂家对实施《通则》的态度。另一方面,经销商和商超、酒店等渠道的容忍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通则》的约束力,没有对厂家形成强有力的督促。对于没有加注警示语标签的产品,经销商和商超、酒店若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是拒收或限量销售,必然会使厂家产生紧迫感。
宣传不到位也是造成《通则》约束力延后的原因之一。多数消费者对《通则》内容毫不知情,甚至对于酒瓶上是否标注“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并不关注,这给了厂家拖延贯彻《通则》的空间。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消费者的有效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产品最终的落脚点是消费者,消费者买不买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厂家的市场行为,消费者的意愿本身就是对企业行为的一种有效的约束力。
《通则》是一个强制性标准,但正式实施后,各级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反应,鼓励贯彻者、督促延误者、惩戒躲避者,使制度的实行“雷声大、雨点小”,自然就弱化了其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力。
这让笔者联想到《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实施。2006年7月,国家商务部正式实施了《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但是制度实施一年多了,“单随货走”的制度并没有发挥出预期效果,甚至很多省份仍未实行。商超、酒店不拦阻;消费者不知情;监管部门不监督,让制度的贯彻一拖再拖。 如今,《通则》刚刚实施便遭遇“暗礁”,进入一段并不明确的缓冲期,这种状况不免让人担忧:“强制”的约束力需缓冲多久?
由此看来,要实现《通则》的令行禁止,不能单单依靠厂家自觉,还需要经销商、消费者、监管部门的共同监督和督促,形成合力,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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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