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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维权“仰韶”被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来源: 《华夏酒报》  2007-06-22 09:22 作者:张少春 冯海明 李晓昱
      6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河南仰韶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仰韶酒业)在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仰韶”为驰名商标。这是郑州市通过法院判决认定驰名商标的第二案。
     “仰韶”商标于1979年10月3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在市场上有相当的知名度。2006年,仰韶酒业突然发现郑州一家公司在经销的青铜器上使用“仰韶”商标,其字体、读音、图案均与他们的“仰韶”商标相同。
     去年10月16日,仰韶酒业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认“仰韶”为驰名商标,并责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万元。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仰韶酒业的产品销售网络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2005年“仰韶”系列酒产量及销量在河南省白酒行业排名第一,在使用时间、市场占有率、广告投入、相关部门认可程度等方面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因此,依据商标法规定,认定“仰韶”在酒产品上已属于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青铜器产品上使用“仰韶”字样及图案,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故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6万元。
新闻延伸
     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有工商管理部门行政认定和法院司法认定两种。此前,河南省曾有“红旗渠”和“洛玻”等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去年10月,郑州中院首次认定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宇通”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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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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