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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到已过期啤酒 维权获10倍赔偿
来源:贵州都市报  2016-07-06 14:44 作者:孟剑飞
在日常消费中,如果买到了过期产品,或是腐烂变质食物,您会怎么办?是默默扔掉,还是和商家据理力争,要求赔偿呢?

近日,贵阳的李小姐在一超市购买了24罐啤酒,饮用时,却发现啤酒已过了保质期。李小姐遂去超市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最终李小姐获得了10倍赔偿。

如果是你,你会像李小姐一样去维权吗?

超市买啤酒发现已过期

2016年4月21日,贵阳的李小姐请朋友在家中聚会,她早早地做好了饭菜,还到她家附近的超市买来了某品牌的啤酒,款待朋友。让她没想到的是,刚开席,一位朋友便大呼啤酒有问题。

于是,李小姐拿起啤酒仔细看了看,发现啤酒上印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10日,保质期为180天,李小姐算了算,啤酒过期已有10来天了。李小姐只好赶紧跑下楼,在另一家小店买来啤酒。

虽然李小姐不停解释啤酒是当天在超市买的,可朋友们还是开玩笑,调侃李小姐,说她拿过期的啤酒招待朋友。

要求赔偿遭超市拒绝

聚会结束,朋友们都尽兴而归,可李小姐心里总不得劲。第二天,李小姐带着过期的啤酒和超市小票,找到超市理论。

李小姐认为,超市应当将过期食品统一下架,而该超市明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公然上架继续销售,应当按法律规定的退还购物款并给予10倍赔偿。她购买的24罐啤酒,共计120元,超市应该退还购物款120元,支付赔偿金1200元。

超市却并不认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市认为,超市的确有销售该品牌的啤酒,但该类商品属于非特定物,各大商场均有售,不能确定李小姐提供的啤酒就是超市销售的。

多次协商无果,李小姐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索赔10倍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李小姐提交购物小票、某品牌啤酒的酒罐,其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她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在超市购买了涉案啤酒,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该啤酒保质期截至2016年4月10日,而李小姐于2016年4月21日在超市购得该啤酒。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超市出售已超过质量保质期的产品,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李小姐某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上述食品,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保护,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李小姐货款120元,并支付李小姐赔偿款1200元。

法官说法

不是所有食品纠纷都能获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惩罚性赔偿,是国家维护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并不是所有食品问题,都可以10倍索赔。”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民三庭王潇法官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并设立了1000元的最低赔偿额,但也同时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对于食品纠纷,通常适用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仅适用于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纠纷,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除食品安全领域以外的纠纷。如果消费者主张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10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果消费者主张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王潇法官告诉记者,在他审理的食品纠纷案件中,不少消费者将标签不合格的产品,也认为是不安全的食品,要求10倍赔偿。

如果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销售者或者生产者对所销售的食品作虚假宣传,或者采取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骗消费者,这种情况虽然与食品有关,但不涉及食品安全,所以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只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欺诈条款,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由于需要标注的事项非常多,并非每一个标签瑕疵均会影响食品安全、误导消费者,比如规格、净含量、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因此对有些标签瑕疵的生产、经营者也不必然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5种情形可索10倍赔偿

那么,根据《食品安全法》,哪些食品可以在发现问题后要求店家10倍赔偿呢?

王潇法官介绍说,制售不安全食品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大致可以分成以下5种情况:

一是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无照生产经营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进行实名登记等情形。未经政府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食品,其质量难以保障。

二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尽管刚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一定有毒有害,但其存在安全隐患,为维护食品安全,应将过期食品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三是“三无”食品,即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四是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除食药同源的物质外,食物与药物具有不同性质,一经非法添加就会改变食品性质,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

五后是走私进口的食品。走私进口的食品逃避国家检疫检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记者调查:买到问题食品仅少数要求赔偿

李小姐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你,在日常消费中,如果买到了过期产品,或是腐烂变质食物,您会怎么办?是默默扔掉,还是和商家据理力争,要求赔偿呢?

近日,记者就这个问题,在贵阳街头对市民进行了随机的采访。

超过一半的市民表示,视食品的价格而定,如果价格不高,则选择放弃。市民张先生说,“几元、几十元的东西,还要去和商家吵架,不划算。”

有七成受访者表示会与商家交涉退换货,仅有不到三成受访者表示,会要求商家赔偿,并向监管部门投诉。

王潇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要因为没多少钱,而放弃了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如果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消协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并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依法要求赔偿,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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