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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力啤酒诉梁志成合同纠纷案公告判决书
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  2016-03-01 15:20 作者:张以宁

  今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志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告。公告称法院对此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被告公告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志成向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286818.93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志成向原告广州生力啤酒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286818.93元之利息(从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06元,由被告梁志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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