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饭店在门头上拉出横幅“欢迎自带酒水”(资料图片)商报记者 徐振江/摄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5月25日《中国青年报》)
据悉,关于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前后三次的审议中包括召开的听证会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代表的争论就一直比较激烈。也就是说,是否删除争议很大,至少是尚未形成比较共识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删除原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显得有点草率。自带酒水与否,是否将本来很严肃的法律法规“灌醉”?
“谢绝自带酒水”这个话题,已经争论了很多年。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会得到截然相反的结论。很多餐饮烹饪协会和饭店一致认为,饭店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而各地的消协组织和普通消费者大多反对,认为拒绝自带酒水、收开瓶费、包间费等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践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当不同的利益群体间由此产生矛盾时,消协又难以调和时,当然需要法律站出来说句“公道话”。
曾经,成都市消协颁布一项行业规范,餐饮场所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霸王条款被废除了。有关人士呼吁,应该在全国推广。民众也曾经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拒绝自带酒水”等说“不”叫好。然而,时过境迁,“废除的”又要“还原”,法律法规是不是“喝醉了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决定了,对存在很大争议的条款是否删除,要冷静慎重的对待,切不可马虎草率。
此外,随着相关条款从法律法规中“删除”,饭店酒店可能还从中感悟着“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预期,甚至可能在相关收费上“加码”,法律法规的“删除”约等于“鼓励收费”,至少饭店酒店是这样想的。民众及消协一直以来争取到的利益就可能“前功尽弃”。河南省修改条例时,参照了湖南、广西、山东、贵州、安徽等地的有关规定;下一步,就会有更多的省市区来“参照”河南的规定。这样一来,可以想象不久的将来,拒绝自带酒水、提高酒水价格、收取开瓶费等就会成为餐饮业的“显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