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3个月前,黄某到一家饭店请朋友吃饭,自带了6瓶白酒。结果有2瓶未喝,经与服务员商量,由他们免费帮保存,并出具了一张收条给黄某。黄某留有手机号码给服务员。服务员口头交代黄某要在1个月内前来消费。但黄某一直没去这饭店吃饭,也没有服务员打电话来问及此事。最近黄某到饭店吃饭时索要这2瓶酒,服务员说因过了保管期限不见他来消费,那2瓶酒已内部处理了。请问,饭店这样没收黄某的酒应否赔偿?
读者 王兴亮
王兴亮读者:
黄某将未使用的2瓶白酒交给饭店服务员免费保存,自交付时起即成立保管关系,饭店应妥善保管并不得使用黄某的白酒。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某在约定的保管期内未来饭店消费领取,代为保管的白酒,饭店应及时通知他前来处理。饭店未通知黄某即以超过保管期限为由,自行内部处理黄某的白酒,显然没有合法依据,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黄某有权要求饭店赔偿。
黄某未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前来处理他的白酒,如果饭店通知后黄某仍不来领取,饭店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的规定处理,以避免损害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