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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奉劝某些餐饮企业 别做“聪明的傻瓜”
来源:  2015-12-21 07:34 作者:
  自由选择权岂容侵犯?

  □辽宁大连)

  很多饭店的酒水收入超过营业收入的30%,这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饭店出售的酒水有限且贵,这实际上强迫消费者接受饭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顾客花了大钱却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对此,消费者要摒弃讲面子摆阔气的饮食观,坚决不涉足有霸王条款的饭店,并依法予以抵制和投诉。

  其实,在饮食服务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饭店装修高档,环境幽雅,并不是可以随意抬价的理由,为顾客设置消费门槛绝非明智之举,时下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增强,消费也有更广泛的选择空间,对店大欺客的行为,顾客会用脚投票的。

  香港餐馆“餐”而不“饮”?

  □高君波(湖北襄樊)

  餐饮企业之所以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原因在于酒水的利润惊人。为了少“挨宰”,一些消费者只得在就餐时尽量减少酒水消费。

  笔者有一次到香港旅游,在一家小餐馆就餐时,我们几人还像在内地一样,点完菜后接着点酒水。没想到,餐馆老板娘笑着告诉我们:“对不起,餐馆没有酒只有水。如果你们要饮酒的话,我可以带你们到旁边的商店买。”原来,香港的酒类经营要办理牌照,没有取得售酒牌照的,只能经营“餐”,而不能从“饮”中获利。

  作为服务行业,酒店从酒水中适当获利也无可厚非,但这毕竟是“副业”,提高菜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才是经营之本。

  ★乙方

  激活竞争让市场发言

  □叶祝颐(湖北武汉)

  自带酒水、开瓶费的话题,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一直争论不休。商务部此前公布的餐饮规范中规定,开瓶费等服务收费必须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默许开瓶费,更是把这种争论推向了高潮。

  谢绝自带酒水与收取开瓶费,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权利,本身就不合法。

  遏制这样的霸王条款,关键不在于出台地方法规,而是激活市场竞争。消费者希望酒水消费价格公道,而商家希望卖酒赚大钱。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调和呢?这实际上取决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博弈能力的大小。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行业,博弈优势肯定在垄断经营者那里,反之,如果餐饮行业市场竞争充分,尽管消费者的博弈能力没有经营者大,但是他们享有市场选择权。

  除了拿消法与地方法规教育经营者以外,激活市场竞争很重要,促使经营者不敢随便设置霸王条款,消费者仍然能争取到话语权。

  ★建言

  多管齐治霸王条款

  □何勇(安徽阜阳)

  要杜绝和治理餐饮业的有关霸王条款,必须多管齐下。首先,餐饮业出台的自律规约中应禁止霸王条款。其次,国家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定禁止商家实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再次,消费者应该联合起来抵制餐饮业的霸王条款。

  饭店别做“聪明傻瓜”

  □阳锡洲(湖南长沙)

  有这样两家酒店,一家在贴出告示:“本酒店不欢迎客人自带酒水。”而对面的一家却打出了“欢迎客人自带酒水,不收开瓶费”的告示。结果可想而知。

  莎士比亚有这样一名句:聪明的傻瓜比傻瓜的聪明更可笑,因为他总是在用他的全部聪明,来证明他的愚蠢。奉劝某些餐饮企业别做“聪明的傻瓜”。
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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