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云”压城,触目惊心
2011年11月30日,湖南郴州市警方公布了一起涉案金额达亿元的特大制售假酒案,摧毁了一个庞大的制售假酒网络。
据郴州市警方揭示此起制售假酒的犯罪链条概况为:犯罪团伙从温州、菏泽购买制造假冒高档白酒的包装材料,从广州购买制造假冒外国名酒的包装材料,其中包括包装箱、包装盒、酒瓶、瓶盖、防伪标识、镭射码、合格证、说明书等全套材料;从郴州批发市场上购买“绵竹大曲”、“小头曲”等低档白酒,从广州购买一些低档葡萄酒等假洋酒,然后在郴州勾兑调配,再灌入高档酒的酒瓶,贴上防伪标识,配上假冒的外包装。经过如此程序,一瓶成本不过几十元的低中档酒,摇身一变成了身价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高档名酒。
最后,这些假酒销往郴州、衡阳、永州等地的酒店、酒行,形成了产运输销售一条龙的制假售假网络。而在同一天,北京警方出动警力1600余人,一举打掉制售假冒高档白酒犯罪团伙34个,抓获涉案人员93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45个,缴获假冒茅台、五粮液、水井坊等名牌酒近万瓶,查扣大量用于生产加工假酒的空酒瓶、包装盒等包装材料20余万件,以及压盖机、封装机、打码机、打胶枪等制假设备40余台,涉案总价值高达1500余万元。
据北京警方的案情通报显示,这些被端掉的多个制造、销售假冒高档白酒的犯罪团伙,呈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特点,如团伙之间既独立作案又相互交叉。
而以张某、后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以低档白酒、劣质白酒冒充高档白酒,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团伙的上下线涉及湖北、河北、广东等地。
而在这两起假酒犯罪大案之前的11月初,有关资料显示,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浙江、福建、山东等12个省市公安机关同步行动,统一收网,开展打击制售假酒犯罪专案集群战役,取得显著战果,共摧毁制售假酒和商标、包装材料犯罪团伙19个,打掉犯罪窝点97个,抓获犯罪嫌疑人达184名。
据介绍,在此次专案集群战役中,各地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茅台”、“五粮液”、“洋河蓝色经典”、“水井坊”、“郎酒”等10多个知名热销品牌假酒近2万瓶,各类商标标识、包装盒3000万余套,印刷机、打码机、晒版机及叉车、货车等各类制假、运输设备几百台。
据估算,如这些假冒包装材料被制成假酒流入市场,市值将超过30亿元。
在相隔如此短的时间内,在某个地区或部分省市范围内,制造销售假酒的犯罪现象如此接二连三;更不用说,在这之前发生的诸多制售假酒案例了。
因此,可以说,目前国内市场上制售假酒犯罪行为,仍然是令人触目惊心。
对此,国内有关执法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制售假酒犯罪呈现了一些新特点:产业链条健全,作案手法日趋专业。
破获的案件中,既有专门从事假酒商标标识印制的,又有负责假酒外包装生产的,既有专门制作假冒防伪标识的,又有设立地下窝点生产假酒的;假冒品牌众多,紧贴当前市场消费趋势。
制售假酒犯罪团伙所侵害的品牌种类涵盖了国内主要白酒品牌,他们生产的假酒均是当前畅销紧俏品牌,社会消费量巨大,假酒流入市场,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隐患;地下交易网络活跃,制假售假“黑色经济”已经形成。
案件涉及地区中,既有传统印刷、制造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又有市场消费数量巨大的大中城市,并辐射中西部地区,地下交易非常活跃,各地制假售假人员相互交织,错综复杂。
“制售假酒犯罪‘黑色经济’已经形成,并大有‘黑云压城’之势,令全社会触目惊心,已到了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各方面密切协同、综合整治的时候了,以还一个洁净、安全、公平、放心的酒类生产、流通及消费市场环境。”一位业内专家如此说道。
打防结合,综合整治
有关统计显示,今年前11个月,全国白酒产量已达到近800万千升,产值突破2000亿元,产量和产值均同比增长超过20%。葡萄酒及洋酒也保持了较高同比增长。
与此同时,不少一二线名酒的价格也在不断上涨。也许,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对名白酒及葡萄酒、洋酒的造假,就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
当然,制售假酒的犯罪手段更加多样也更加疯狂,为执法部门的工作增加了更大难度。
也许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形容制售假酒犯罪与执法者的博弈,更能说明当今制售假酒不法分子的行为升级和猖狂。
多年前的制造假酒行为,往往表现在粗制滥造,作案手段单一、低下,当然,犯罪分子用工业酒精充当食用酒精制售的假冒伪劣酒,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
近年来,制售假酒者采用不断转换造假手法的同时,他们转向用低档但合格的酒品兑出较高档次的酒品。采用这种造假行为,更为隐蔽。
而另一部分“专业”的造假者更为狡猾,他们为了获取更大、更久的造假利润,挖空心思,譬如形成制售假酒产业链、用更接近所假冒名酒口味的基酒等手段,对被假冒的名酒厂产生更大的利益伤害。
前不久,湖南怀化市公安和工商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一个造假酒的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满地都是已经灌装完毕、等待装箱的酒瓶,涉及造假的白酒包括茅台、酒鬼、剑南春等多个知名品牌,案值430多万元。
据犯罪嫌疑人周某交代:他们在制造假酒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名酒的香型,选择不同的中低档白酒进行灌装。
民警们调查发现:由于使用的是同一香型的白酒来勾兑名酒,因此周某生产的假酒不容易被发现。而为了制造出假的茅台酒,周某还从贵州茅台镇那些私营酒厂里购酒来灌装“假茅台”。周某表示,这样做出来“假茅台”的质量跟正品的茅台酒味道,基本上就有些类似了 。
民警们在清点现场时发现:周某的窝点不光生产一般的名酒,一些市场上销路好的名酒年份酒,他也能假冒生产。
在生产窝点里,就发现了所谓15年和50年的茅台年份酒,不过周某交代,这两种酒,在他这里生产用的就是同一种原料酒,只不过换了不同包装而已。
办案人员介绍:为了迷惑消费者,周某不光挖空心思选择香型相同、口感相近的白酒冒充各类名酒,还特别注意这些名酒外包装上的一些小细节,使其更具欺骗性。
上述造假新现象的出现,为执法者和监管者提出了新要求,对制售假酒的打击必须从实际出发,实施打防结合,进行综合治理。
唯如此,才能明显收到打击制售假酒犯罪行为的整治效果,真正净化酒类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从而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名酒生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当然,面对作案手法不断升级的制售假酒犯罪行为,要收到良好的打击、整治效果,的确是一件长期、艰巨的“社会工程”,因为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例如针对“除了酒瓶是真的,其它都是假的”这种制售假酒行为,就暴露出“如何对待名酒瓶回收”的这个问题。对此,可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显然,有一部分消费者,为了眼前的利益,将名酒瓶高价卖给了不法回收者,这就显然为造假者提供了制售假酒的方便。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说不定哪一天,这位卖名酒瓶的消费者,会成为消费假酒的受害者。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关于名酒瓶和外包装物回收利用的法规,使针对这些瓶子和外包装的回收和一般生活垃圾的回收一样,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因此,有法律人士呼吁,相关部门当下能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刘俊海表示,我们的监管机构,要指导建立这种封闭式回收的工作流程。同时加强对于名酒瓶子泛滥流失所引发的违法现象的监管。
由于近年来高档白酒的供不应求,制售假名酒不法分子也趁虚而入,加上酒瓶回收、商标印刷、配件经营等环节的紧密配合,为假酒生产者牟取暴利创造了条件。
多地破获的案例显示,目前,在我国生产假酒已经初步形成分工明确,经营分散的产业链条。
因此,要加强对造假者的打击,从产业链条上各环节分头击破显得尤为重要。并要经济做到打防结合,综合整治。
“白酒造假的隐秘产业链,涉及废品回收、包装标牌以及防伪标识制作、运输物流、加工生产等多个领域,可以说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造假方式越来越隐蔽,已经形成了产业化和专业化的特点。面对目前这种产业化和专业化的特点,执法者必须形成各地区、各部门联合协作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的打假模式,才能使得打击和监管工作更有针对性,取得更好的效果。”一位长期关注打假行为的研究者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在打击制售假酒犯罪行为中,执法监管方面的确存在漏洞。譬如不少犯罪分子注册正规贸易公司,办公地点设在高档写字楼,以能开发票为由头,欺骗招揽客户。因为个人注册公司手续简单,后续监管、抽查力度又不够,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由于对互联网广告的审查还不能普及到方方面面,犯罪分子伺机建立了公司网站,在互联网上大打广告,花钱推广;由于在多个环节,监管单位不到位,甚至存在“交钱就行”的思维,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另外,对惩治制售假酒犯罪行为力度不够这一现象,也已经引起了有关方面人士的注意。有人计算了制售假名酒的利润率,竟然高达2000%!
“如此巨大的利益诱惑,怎能不让这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呢?况且,法律对他们的惩治力度太轻了,这很不合理!”一位基层执法者愤愤不平地说道。
执法人员称,不法分子从市面上购进的低档酒一般十几元到三四十元不等。不法分子把假酒带回家进行比例调试、试验品尝,调出接近于名牌酒的口味,再把这种酒按一定的比例倒在大桶里勾兑,然后直接用漏斗灌装到酒瓶里,最后封盖。
根据公益反假酒人士叶光绘制的“不同种类假酒成本利润对比图”,假酒的利润率最高可以达到2000%。
对此,有专家指出,高仿假酒的危害主要在经济利益方面,而低仿假酒对人体的危害堪比毒药。
据悉,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制假犯罪的单项刑事处罚,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和制假犯罪所带来的巨额利益相比,犯罪成本较低,所以犯罪复发率较高。
对此,不少法律专家呼吁,国家应加大对制售假酒犯罪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重判重处此类犯罪分子,使他们为造假售假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以遏制这类犯罪再次发生的概率。
另外,需要积极推进酒类立法。据专家介绍,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国家都将酒作为特殊商品监管,美国将烟酒归属财政部下面的烟酒与枪支管理局进行全程监管。
目前,由于缺乏专门法规支持,一些地方只能按照一般食品管理酒类商品。
一些出台地方性管理规章的城市,有的侧重于生产、有的侧重于流通,无法建立专管交易和仓储的有效制度,也无法全面采用酒类专卖专用发票,难以使监管真正做到一体化。上述种种情况,也就影响了相关部门对酒类市场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