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似幽灵一般,正在我们的身边游荡,它坑害百姓、危害社会、损害国家、败坏行业。虽经各方多年的不懈努力,酒类市场有所净化,但假酒的阴魂始终不散,并且不断变换魔法,使出浑身解数,力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与正义的力量过招。
2011年11月6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公安部不久前组织侦破的制售假酒案件进行了详细报道,并且指出: “就在我国白酒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假酒的产销规模也在随之不断扩大,并且已经逐渐出现了产业化和专业化的特点”。从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制售假酒案件中,也明显看到:“整个假酒生产所呈现出的是一个成熟的产业链”。
产业化(供、产、销一条龙)、专业化(分工合作、各司其职)、职业化(高持续性、高隐蔽性)已成为假酒制售者祭出的新手法。
针对酒类造假的新招数、新特点、新趋势,我们必须拿出新的思路、推出新的举措、亮出新的利剑,切实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让假酒的幽灵无处可藏。
强化法律的威慑力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打击假冒伪劣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修正案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修正案同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上述规定,许多假酒的制售者也心知肚明,所以他们不再使用以甲醇、工业酒精兑水的手段造假,更多的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低档酒假冒高档酒的手法,这样既可以赚取高额利润又不至于犯死罪。
据报道,目前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制售假酒者还是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罚,其量刑难以真正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致使他们有恃无恐。
因此,对于制售假酒者: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绝不手软。二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修订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研究修改刑法,降低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刑事责任门槛,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通过对法规的完善,实现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制售假酒者受到法律和经济上的严惩,使他们心有余悸不敢肆意妄为。
鉴于酒类管理的规定散见于许多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因此有关部门应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将与酒类相关的法规标准等汇编成册并予与下发,还要根据新出台的法规及时加以补充,以方便酒类从业和执法人员全面了解与掌握,以利于更好的知法守法执法。
强化执法的严肃力
“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某执法部门一位领导的这句话引起了社会的议论。
有人指出:“染色馒头”、“毒豆芽”等食品安全事件,事后检讨,生产环节监管不及时、不到位总是一条重要而深刻的教训。这说明,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同时也是监管出来的。对食品安全来讲,监管只能不断加强而绝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
应该说,为保证食品安全各级各类执法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一些地方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视不够、查处不力,甚至有案不办或以罚代管。因此对执法部门来讲,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执法的严肃力。
首先,要强化执法责任。国务院日前调整了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其次,要提高执法能力。由于造假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专业性,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
如理清造假链条不易,难以查处其“上下家”;确定造假行为的起始时间、造假金额不易,打假经费不足;一些酒类生产厂家对查办假酒态度模糊,不愿透露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更多的识别假酒的方法等。这就需要执法部门不断强化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水平,也需要酒类生产厂家给予大力支持。
再次,要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既要有突击性的专项治理更要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不走过场、不搭便车、不做“马后炮”;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对假冒伪劣犯罪及时立案侦办;加强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考核,对违规失信者、失职渎职者给予惩戒;加强社会监督功能,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对举报造假行为的人给予奖励,北京市对举报造假行为的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强化文化的引导力
11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法院分别对4起黑心烤鸭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一名被告人家属对法庭内旁听的记者哭喊道“记者是杀人凶手”。在她的心里,制作劣质烤鸭坑害消费者无过无罪,而揭露造假行为的记者却是杀人的歹徒。真是荣辱颠倒、是非混淆,这件事(非对某个人)折射出来的是文明的悲剧、道德的滑坡、良知的沦丧、文化的缺失!
扪心自问,五花八门的造假行为为何屡禁不绝?它同我们的道德文明建设、历史传统文化有无关联?很值得深思。
著名学者余秋雨先生曾指出,中国的传统文化有三个弱项。第一个弱项是疏于“公共空间”,强调“忠孝两全”,而忽视了处于朝廷和家庭之间的“公共空间”,易造成公德的缺失;第二个弱项是疏于实证意识,也就是缺乏科学意识,“只讲是非不讲真假”;第三个弱项是疏于法制观念,颂扬“法外英雄”。他指出:“ 假货哪个国家都有,但对中国祸害最大;谣言哪个国家都有,但对中国伤害最深。这是因为,中国文化不具备发现虚假、抵制伪造、消除谣言的机制和程序”。
余秋雨的结论是否准确全面,可能每个人的看法不一,但其中的很多说法确有道理。君不见有些人为了虚荣、为了面子,知假买假,“宁喝假茅台不喝真二锅头”;一些造假者对自己的造假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们制造的酒和真酒放在一起基本上没什么区别”,并且扬言“即使出事我也不会被判重刑”。
因此,杜绝假冒伪劣要加强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文化建设,对传统文化认真总结,取长补短;对社会主义文化大力宣传,弘扬正气。要以文化做先导,从人的灵魂深处解决问题,使人们真正确立法律意识、科学意识、诚信意识、社会意识、责任意识、良知意识,以利于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唯利是图、假冒伪劣的土壤。
强化打假的协作力
目前各大中型酒企都有一支专业的打假队伍,整日奔忙,为企业和消费者保驾护航。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某酒企接到一个执法部门的通知,称有一消费者喝了该企业生产的酒中毒住院。企业立即派打假人员前往处理,并告知执法部门为假酒所系。
执法部门为求证,在桌子上摆了十几瓶同样的酒要求辨认,打假人员用眼睛一扫立即挑出一瓶酒并说“这瓶是假酒”,执法部门回答:“中毒者喝的就是这瓶酒”。
可见,企业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假确属必要,但不足之处在于:各企业都是孤军奋战,同猖獗的造假势头相比显得势单力薄;很多企业对自己的防伪措施说一半留一半,不利于各地的执法部门识别和打击假酒;很多企业只谈产品外观的识别真假方法,不讲酒的口感与风味特征,不利于广大消费者的鉴别。
因此,酒类打假宜从单兵作战转向集群作战、从单项作战转向整体作战。酒企同酒企之间在市场上要竞争但在打假上要合作,互通信息、互相帮助。
例如,造假茅台的不法分子也往往造假五粮液,生产高端白酒的企业(或者是同一地区的酒企)可否组建一个打假的联盟,逐步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过渡。国家和地方的酒类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做足文章,帮助企业不断提高打假的协作性、有效性。
同时,酒企要加强同执法部门的协作,向他们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更多的介绍产品的防伪措施与酒的风味特征;向消费者普及品酒知识,广泛宣传识别真假酒的方法,消除“技术瓶颈”, 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把鉴别真假酒的照妖镜交给广大群众,让假酒的“幽灵”原形毕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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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