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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江门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销售的葡萄酒侵犯了“长城”商标专用权,维持了蓬江工商分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查处:黄某销售侵权葡萄酒
2006年6月27日,蓬江工商分局接到“长城”注册商标权人中国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的投诉,称发现江门市的黄某未经其许可,就擅自销售有该公司注册商标“长城”的葡萄酒,这一做法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请求工商部门对此事进行查处。
蓬江工商分局根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据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去年11月20日,依法对黄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葡萄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黄某不服,于同年12月6日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黄某确实侵权
黄某在起诉时称,其销售的葡萄酒的商标应是“世纪云城”,而不是“世纪长城”,其销售葡萄酒的行为没有侵犯中粮集团关于“长城”的注册商标权。
工商局在答辩时认为,黄某销售的葡萄酒上的商标是“世纪长城”商标,而非“世纪云城”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判定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标准,“世纪长城”商标与“长城”注册商标已构成近似,黄某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权行为。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所销售的葡萄酒商标应为“世纪长城”,而不是“世纪云城”,且黄某未经中粮集团许可在类似商品葡萄酒瓶标上使用了与“长城”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对“长城”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蓬江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驳回黄某的起诉,维持了该局对黄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