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因收取了100元“开瓶费”,北京某酒店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法院认定酒店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作为信奉“顾客是上帝”,讲究“和气生财”的酒店来说,怎么会与消费者搞到这步田地了呢?
现实中,消费者有对特殊酒水的需求,饭店并不一定能满足。比如,某人请朋友吃饭,要拿出自己珍藏多年的红酒一起分享,在这种情况下,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条款限制了顾客,却又提供不了这种具有特殊意义的酒水,这就是一种明显的不合理行为。退一步说,就是饭店能提供消费者所需求的酒水,顾客也应有选择采用饭店提供还是自带的权力。
笔者想以客观的立场,从“换位思考”的角度来探究一下商家的心理和“苦衷”。有些酒店经营者可能认为:如果允许自带酒水,这就意味着顾客可以三五成群自带许多酒水,到饭店要上一盘花生米,吆三喝四喝上几个小时。饭店老板既不能赶他们走,也不能把一盘花生米卖几十元、几百元,如此这般,饭店还能经营下去吗?在此种极端情况下,消费者的权益是得到了保护,而餐饮业主的权益却显然受到了损害。
当然,酒店的理由还有诸如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谢绝自带酒水”是国际惯例;对“自带酒水”者收取“服务费”、“开瓶费”等,是为了弥补提供酒具、服务的成本等等。
毋庸讳言,当前大部分酒店的酒水价格大大高于市场零售价。一瓶出厂价几十元的白酒在一般酒店要卖到上百元,在高档酒店甚至卖到几百元。如果餐馆酒水定价合理,消费者是不会不辞辛劳自带酒水的,酒店单方面谢绝“自带酒水”显然是保护其暴利存在的一种方式。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一下,问题的症结其实不在于是否取消“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高价“服务费”、“开瓶费”上,而在于商家的高利润和消费者高支出在酒水问题上的利益争夺。餐饮商家要有合理的利润,这可能是每一个进入饭店就餐人的共识,但如果要在某项服务上攫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可能就不为消费者所认同了。商家如果一意孤行,坚持“谢绝自带酒水”而遭到消费者抵制,最后损害的可能还是商家自己。
对此,笔者认为,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社会和法律层面上说,“谢绝自带酒水”无疑与提倡公平自由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背离,应当坚决抵制此不正之风。因为,“谢绝自带酒水”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餐饮业的“谢绝自带酒水”是一种霸王条款,应该坚决取消。顾客自带酒水在饭店消费时,商家可以通过和消费者协商收取适当的服务费,但这种服务费不应该成为攫取酒水暴利的借口。如果餐饮业因为失去酒水暴利而出现整体盈利下降的问题,饭店应该通过调整经营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以赢得更多客户方面来解决,不应该依靠不公平条款来赢利。
令人欣喜的是,餐饮业界和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高度关注此事,有的省份已通过将对“禁带酒水”的商家处罚的法规。一些饭店或各自或联合挂起了“欢迎自带酒水”的横幅,在合肥一些大酒店甚至开设了“酒水平价超市”,与商超酒水价格持平,“开瓶费”、“服务费”也悄然退出,大受消费者欢迎。以上这些都促进了消费者和商家的互信,达到双方共赢,符合当前中央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