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酒业新闻网

华夏酒报官方网站

官方
微信
官方
微博
首页 > 深度 > 市场 > 正文
开瓶费之争何时了
来源: 《华夏酒报》  2007-01-10 00:00 作者:尚宝铎姜江刘珊汝刘岩

       “开瓶费”近日成了媒体曝光率很高的一个词,自北京海淀区法院近日做出判决支持酒店返还消费者“开瓶费”判决后,各大网站、媒体开始热议酒店是否应该收取。作为行业媒体,《华夏酒报》参与此讨论的目的,在于就此事从行业角度听取业内的看法并将其反馈,希望给业界以启迪。从向终端促销员赠送开瓶费说起
     开瓶费最初的收取时间、收取人、用途已经无从考究,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业内经销商、企业为了促进销售,给终端促销员开瓶费(瓶盖回收费),已经成了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近些年随着行业内竞争加剧,终端商为了促进产品销售,让终端服务员充当无底薪促销员,靠给开瓶费来为其计报酬,这几年开瓶费水涨船高,原来一个盖收0.5元,现在有的酒能收到50、100元。
     经销商给促销小姐开瓶费也是迫不得已,一个产品要想赚取利润,就要到酒店销售,因为酒店加价率高,存在利润空间大,为此各品牌纷纷给高额进店费,向酒店吧台拥挤。入门后,能不能在众多品牌的白酒中占上一个好位置,经销商还要下不少功夫。首先是赞助费,向终端缴纳“周年店庆”、“分店开张”、“重新装修”、“节日酬宾”等等,只要是酒店立出一个名目,经销商就要送上一份“厚礼”,如果谁不“孝敬”,酒店就会将其产品“赶出去”,之前所交的进店费也就算是白交了。而交纳了各种费用后,事情还没完,很多酒店制定了霸王条款,酒店内所有的酒类产品实行“末位淘汰制”,哪个品牌连续三个月或者半年在酒店销售排名最后,将被清场,而以前交纳的各种费用则全部没收。在霸王条款的压制下,经销商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只好绞尽脑汁想尽办法来促进销售。经过试验发现,除了买送外,最好的是让酒店服务小姐推销产品,顾客比较信任促销小姐的推荐,对促进产品销售有很大帮助,为此,各品牌经销商开始在服务员身上下功夫,开始给服务员送手套、被子、衣服、电视,后来干脆送现金,卖一瓶酒凭借瓶盖送0.5元,后来送的经销商多了,促销小姐身价也水涨船高,提高了开瓶费水平,由0.5元涨到了1元、2元、10元、20元、50元……据了解,在一个经营状况较好的酒店内,服务员每个月用酒瓶盖在酒厂业务员那里兑换的现金能达到千余元,远远高出他们的工资,而这些收款的促销小姐不开据任何票据。
  随着各种费用增多,经销商利润越来越少而随着餐饮业竞争加剧,饭菜利润日渐微薄,酒店看到酒水的高额利润,将店内增值目标锁定在了酒水身上,提高酒水售价,让服务员大力推销利润高的酒,同时剥夺促销员的部分开瓶费。酒店酒水比超市、名烟名酒店高10-30%以上,一些品牌酒的固定消费者看到这一情况,感觉是物不所值,为此开始自带酒水到酒店消费。酒店利润增收点又要被卡,为此,纷纷制定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同时对外解释,为了防止客人所带酒水存在质量问题,饮用后引起人身伤害,保证店内用餐人员健康。
     消费者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看到此种情况后,大为不满,为此,这几年各地纷纷出现“开瓶费”事件。
     法律界说法不一
     对于酒店是否应该收开瓶费,各界争议非常大,就连律师界对此说法也存在分歧,有律师认为违反国家法律,不应该收费,而有些人认为合理,应该收取。
     武绍智:收取开瓶费不合法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分析此案时说,现在很多酒店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酒店的店堂公示,例如“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收取服务费”等,武绍智说,这些条款相当于一个单方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对消费者无效。
     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声称“自己已提前告知要收取‘开瓶费’”等类似条款,实质上这样的告知没有法律效力,拿出这种类似的店堂公示都无效。此外,酒店的利润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超越法律就是非法利润,非法利润取得的财产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消费者当场可以拒付开瓶费,就算是付过之后也可以索还。酒店收取任何服务费都不能强加于消费者身上,这样的搭配收费无效。
     吴东福:有一定道理应该收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吴东福表示,餐饮企业和顾客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餐饮企业社会团体,它所有的资源都是有偿取得的。因此,企业有权利制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游戏规则。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不得以格式合同做出违反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但是可以做出合理的规定。
     关于酒店就餐自带酒水的问题,“带”与“不让带”之间完全应由合同法来调整,当前有些地方本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明确规定酒店店堂告示有关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违法或者无效,是霸王条款,这种做法不妥。虽然说本意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带酒水去酒店消费必然影响酒店的销售,在我国餐饮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这种行为不属于霸王条款,而是要看店家是否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消费者是否接受“禁止自带酒水”的条款,如果酒店有禁止自带酒水规定,消费者接受,那就等同于接受这种合同,如果不接受,可以选择其他酒店就餐,达不成消费协议,酒家有权拒绝消费者进店就餐。需要说明的是开瓶费必须事前向消费者明示,不得在不公示的情况下,突然性地提出或者价格上明显不公,否则收取开瓶费或服务费的做法就是霸王条款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开瓶费为法律界人士出了一道难题,是否能够收取,还需要法官来审判。
     不该收:这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酒店是否应该收取开瓶费问题,我国酒行业一些专业人士提出认为不应该收取开瓶费,认为酒店应该依靠服务水平进行盈利,而不应该依靠额外条款来制约消费。
     王琦:应从提高服务水准提高盈利水平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秘书长王琦认为,从大多数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收取开瓶费存在一定的不合理,餐饮终端应从更多提升服务的角度去获取回报,这方面在国外餐饮行业最为突出,在国外没有开瓶费只有“服务费”,而在国内消费者无法接受开瓶费的大环境下,企业和经营者仍需多以诚信经营为本,有序宣传,提供优质服务。
     在目前终端餐饮方面存在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开瓶费过高,在酒水价格逐渐透明的今天,动辄上百元的开瓶费超出了消费者承受底线,没有合理性。另一个问题是终端假酒泛滥,喝了放心酒,还要交付费用,使很大一部分消费者产生抵触心理的重要原因。
     董京生: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表示,现在很多酒店成了酒的专卖店,消费者只能消费指定的酒,而且价格普遍过高。这样消费者就应有选择权。消费是一种契约关系,不能商家发出要约,消费者没有达成承诺就强行执行。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即使进行公示,也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像浙江温州23家酒店单方面集体声明“自2007年元旦起,不能自带酒水”的做法,是不能被消费者接受的。
     王艳秋:高价导致酒店失信
     迁安贯头山酒业公司总经理助理王艳秋认为,业内对开瓶费争议很大,从酒店角度考虑,不应该收取。酒店加价率高导致消费者对酒店产品不买账,所以才自带酒水,这是酒店失信的一种表现,为此从酒店角度考虑,酒店要建立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就要从服务、产品性价比处出发,将产品适当加价销售,使消费者感觉物有所值,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基本不会自带酒水。
     赵泽雄:促进销售靠客情关系
     北京市荣承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渠道为周边郊区县终端,经营各种酒,日走货量在1万元以上,主要依靠给进店费、给高返点回扣促进销售。该公司经理赵泽雄表示,在顾客选购产品时,“这个产品顾客反映不好”,一句话产品就卖不动了,你说多窝心。所以我尽量和促销员搞好关系,每次我到商超查店时促销员见到我都会主动打招呼,关系都到这份上了还能不替我卖产品?客情关系大家都在搞,因为它确实很重要。有文章不是把终端比作媳妇,把厂家比作亲娘吗?这个比喻真的很对味儿。我们要靠厂家的产品赚钱,但厂家要靠我们的网络销货,所以终端是我们的命根子。
     在采访中,不少酒企业、经销商负责人对此事不愿发表看法,有些发表看法、反对收取的,出于与合作方的关系考虑,要求发表文章时署名。不过,很多企业还是比较反对单方面收取开瓶费的做法。
         与反对观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人士认为,酒店也是需要盈利的企业,它付出人力、物力当然要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收取一定费用,同时如果消费者带去了自购产品在店内消费,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害,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张良:自带酒水会毁了行业
     对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话题,国内知名策划专家张良认为,消费者到酒店进餐,是一个购买服务的概念,餐饮企业是企业不是福利院,不能无偿服务。自带酒水会影响酒店企业的利益,外界所说酒产品价格高,是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原因,这种说法并不贴切,酒水的定价并不是单纯酒水本身的价格,其中包含酒店服务的价格。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店饮用,酒店的服务价值没法体现,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更无法界定责任。
     谢绝自带酒水是为了保护单个酒店的发展,也是为了整个餐饮行业的发展,如果大家都允许酒水进店,酒店缺少了盈利点,酒店服务的价值不能体现,使酒店损失了服务价值,现在允许消费者在店内自带酒水,将来有一天消费者感觉酒店的菜贵了,出现自带饭菜、酒水到酒店进餐的情况怎么办?现在的消费是市场行为,餐饮行业已经不是暴利行业,在利润越来越少的情况下,酒店利润点一个个都被剥夺,酒店行业如何生存发展?所以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是保护酒店企业、行业发展的一种行为,酒店是否允许自带酒水应由市场决定。王斌:自带酒水对酒店不公
     北京天天见酒店总经理王斌,从事酒店经营10余年时间,谈到自带酒水问题,感触颇深。他认为,餐饮企业经营的产品只有酒水、饮料、饭菜等少数几个品种和服务人员的微笑,酒店要依靠适度的装璜,让进入酒店进餐的消费者享有视觉上的美感,还要依靠服务员的微笑,让消费者感受回家的温暖,如果酒店稍不注意,便会遭到客人的白眼、唾骂,稍不注意,便会亏损,所以酒店从各方面寻找着盈利点,如果允许自带酒水、不允许收取开瓶费,将减少酒店的盈利点,从这一点来讲,自带酒水可能对酒店不公平。
     王斌强调了两种不同的情况,消费者在两种不同环境的前提下,在享受人生的时候,都会有不同的体验价格,坐在高档的酒吧里面喝啤酒和在马路边小店喝是不一样的,在酒吧的消费者享受着音乐带来的美感,假如享受了这些东西,而又不付出费用,显然是不公平的。郑凯:禁止有理
     北京专家数码公司总经理郑凯认为,要从经营者、消费者两个方面看待这个问题,它合情、合理,自带酒水,多数消费者是认可的,要不为什么在全国的消费者中,只有那么一点点消费者起诉。少数消费者自带酒水,除了认为价格高的原因外,还有其他的因素,比如说从国外带来的一瓶好酒,想和朋友一起分享,酒店没有,这是自带酒水的一个理由,这也是很合情理的。
     但是认为价格高可能就缺乏依据了,超市买完就走,不存在使用超市用具饮酒问题,而酒店比超市消费环境要健全,除了为消费者提供用餐的餐具外,还要提供服务人员、场地,这些都需要成本,如果没有就餐环境,消费者租用也要花费成本,为此,酒店收取这些费用也是应该的。
     支持收取开瓶费的人士,说出了自己的理由,有人分析,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还是比较符合发展的要求,收取合理。
     在开瓶费之争中,更多的人从理智的角度考虑,站在了客观的立场上分析了造成此事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建议。
     李京平:应考虑深层次问题
     商务部商改司服务业发展处李京平处长表示,对开瓶费这一问题的探究,首先要了解一个全面的情况,这不仅仅是餐饮终端的一种简单的市场行为,同时在不同的经营场所也存在不同情况,不能同一而论。目前国内对“开瓶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而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它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近期北京第一起开瓶费胜诉也应从实际情况而定,不能以此类推,而实际情况中,北京第一起开瓶费的起诉案件是以败诉收场,尤其是一些带有试探性目的的诉讼行为更不值得提倡。针对这个问题政府也在寻求一种解决的方式,但就目前情况而言,仍需经营者与消费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协商。
     针对开瓶费问题,我们应客观地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来看。纵向方面,从开瓶费存在开始,行业协会之间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论便一直存在,云南省昆明市消协与地方餐饮行业协会的各执一词,与江苏省消协给予餐饮行业理解而允许餐饮终端谢绝自带酒水的两种态度的不同,是目前针对开瓶费是否应该存在的两种典型代表,至今为止也仍存在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的博弈之争。而横向而言,国家对餐饮业毛利润的调整及经营利润的下降,餐饮行业也不再是暴利产业。去年餐饮业营业额达到1万亿,但利税和经营成本极大侵蚀了经营者的利润空间,同时由于餐饮店、酒吧等各种不同业态,在开瓶费上的不同价格,对开瓶费这一问题更不可一概而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经营者以及代表不同利益的协会之间,其各方观点也在不断地磨合,开瓶费的争议问题也在不断地淡化,目前很多餐饮终端针对不同情况,例如婚宴、家庭聚会等情况下,很多餐饮店对“开瓶费”实行了放开政策,而部分消费者也逐渐成熟,将开瓶费归入“服务费”之内,使付费顺理成章。
     “开瓶费”与“服务费”是否等同,在消费者能够承受的范围内,收费的标准应该如何界定,这才是应该深究和规范的问题,而不应停留在“开瓶费”事件的表面。
     闫宇:酒店业也需要保护
     中国烹饪协会副会长闫宇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认为,是否禁止自带酒水,是一个市场和企业行为,现在企业和消费者应该说没有太多的争执。
     现在的餐饮业发展非常快速,去年突破1万亿元,竞争也很激烈,现在消费者选择范围很广,没有一个直接的冲突,是一个市场的行为,允不允许自带酒水,是否禁止自带酒水,问题的本质不能这么说。问题的本质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它对价格或者是服务,是不是来把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的问题,这是餐饮行业价格管理要求。
     自带酒水问题在社会炒得很热,半年、一年就会掀起一个热潮,社会和消费者都很关注,关于是否自带酒水,这是市场的企业行为,不能说禁止带或者允许带。考虑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要考虑到行业和企业的客观要求,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本身确实需要保护,但是餐饮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窄,成本慢慢地提高,利润越来越薄,也需要保护。
     刘员:国家应出台收费标准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秘书长刘员认为,目前,针对开瓶费问题备受争议,一方面餐饮店提供酒水不全,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收取开瓶费用更是强制性条款,因而引起来部分消费者极大不满,甚至造成了一些诉讼案件的形成。
     从另一角度来看,餐饮终端提供了酒杯、开瓶器及器具清洗等一系列的服务,得到相应费用是理所应当的。
     前段时间北京消费者协会与北京餐饮协会也就开瓶费进行了激烈讨论,消协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坚持餐饮终端不应收开瓶费,而餐饮协会在提出付出服务就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同时,还强调另一种现象:由消费者自带酒水而造成了一定伤害的时,例如假酒等问题,究其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餐饮协会认为,餐饮终端的谢绝自带酒水等行为一定程度是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安全。
     刘员认为,收取开瓶费并非全无合理性,但这是建立在收费价格合理的基础之上。现今,很多餐饮终端对开瓶费漫天开价,甚至根据不同档次的消费者所带酒水进行价格界定,对此刘员认为,几元价位的二锅头与数百元价位的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虽然酒品价格悬殊,但餐饮终端提供的服务是相同的,所以在“开瓶费”这样的服务费用收取上,也应一视同仁,必须合情合理。这就是要求餐饮终端在开瓶费上有一个度的把握,付出多少的服务收取等同的费用,同时在收费标准上国家也应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开瓶费因酒而发,虽然不关任何一个酒品牌,但是如何协助酒店促进产品销售,让酒店多卖一瓶,多赚取一些利润,达到彼此双赢,是应考虑的问题。开瓶费之争进一步升温,酒企业在其中是赢家还是输家,目前还无定论,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如果国家出台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在酒店消费的规定,酒店的利润减少,必将从其他地方寻找利润增长点,其中包括提高进店费、降低采购价格等,届时,酒水企业将受到影响,为了维护各方的利益,希望早日解决开瓶费之争。
开瓶费大事记
     2001年1月
     广州市民曲先生到白云区某酒楼吃饭,被酒楼收取了“开瓶费”20元。曲先生认为酒楼严重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20元开瓶费,赔偿20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
     同年8月27日,白云区法院一审判令酒楼返还20元“开瓶费”,不予支持原告曲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又上诉至市中院。2002年1月,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该起案件成为全国首宗消费者状告酒楼收取“开瓶费”案。
     2003年5月
     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制定颁布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中提出,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等场所享用。至此,“谢绝自带酒水”渐渐成为全国餐饮业的行规。对于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也就成了衍生出来的惯例。
     2005年9月
     因酒家多收13元开瓶费,消费者将酒家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关瑜返还原告王柏昌自带酒水服务费13元。
     2006年3月
     成都市餐饮同业公会起草并试行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规定,餐饮企业原则上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醒目的位置。如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企业同意,企业可收取适量的服务费用。
     2006年4月
     备受市民关注的“消费者质疑重庆孔亮火锅店变相收取开瓶费案”在成都武侯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孔亮鳝鱼火锅店在3日内返还冯女士酒水服务费320元、纸筷费25元。
     法院判决认为,孔亮火锅店对冯女士自带的酒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2006年10月
     成都市消协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餐饮企业应该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这意味着成都率先取消了“开瓶费”。但是在该《规范》的草案出台时却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如果客人确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餐饮店同意,企业可收取适量的服务费”。这在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因此该条款随后被废止。
     2006年11月
     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条例》明文规定: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2006年12月
     12月2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温州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虽然规定尚未正式实施,但早在一周前,很多“加盟”酒店的大厅里已经竖起了“谢绝自带酒水”的预告牌,并开始“试行”。
     2007年1月
     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表示,该协会暂时退出“谢绝自带酒水”协议。与此同时,一些结盟酒店也纷纷退出同盟。在各方的压力下,喧闹一时的温州“谢绝自带酒水”同盟已呈瓦解之势。
     
    
  转载此文章请注明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要了解更全面酒业新闻,请订阅《华夏酒报》,邮发代号23-189 全国邮局(所)均可订阅。
编辑:徐菲远
相关新闻
  • 暂无数据。。。
总排行
月排行

—— 融媒体矩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