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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40年·酒管篇
来源:  2018-11-07 09:20 作者:吴佩海
国家对酒类的管理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管理体制,也称酒政;二是管理手段,也称管理方法。

4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政府改革的深化,酒政、酒法、酒税的调整与时俱进,酒类的经营环境逐渐宽松,管理体制符合实际,监管模式有所创新,依法治酒成效显著。

酒类管理体制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不断探讨酒类产销管理的最佳模式。从建国初开始,国家即对酒类实施专卖管理,将酒类产销全部纳入国家计划,政府的轻工部门和商业部门分别主管酒类产销,产品由国营酒厂生产,国营糖酒公司(并挂酒类专卖局的牌子)进行统购包销。但是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文革”期间酒类专卖工作更是陷入停顿状态。1980年,原商业部针对当时酒类专卖名存实亡的状况,向国务院建议取消专卖,并自行撤销了专卖管理机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酒类专卖制度难以为继。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政府对酒类行业的直接管理、微观管理逐渐向宏观管理、间接管理转变,行业自律管理模式日渐兴起。

在政府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中,国家级和地方级的酒类行业协会相继组建,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

目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酒类发展进行宏观指导,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协助政府发挥行业服务与行业管理职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酒类管理体制初步建成。

酒类管理手段的探索

国家对酒类管理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的三种手段。

从法律手段看,目前酒类行业没有全国性的酒类管理法规,《酒类管理条例》讨论了多年也未能出台。作为部门规章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10年后,于2016年被废止。但酒类发展并未出现法律真空,依法治酒的方向愈加明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安全法》《商标法》《广告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出台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出台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刑法》修正案又规定对违反食品安全者最高可处死刑。应该说,现行的法律规章已覆盖了酒类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对酒类产销的监管力度也是空前的。

从行政手段看,实行的是放开经营、分散管理的模式,酒类的供产销受农业、质检、工商、卫生、海关等部门的管理,但国务院专门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主管酒类的行政部门有所减少;行政管理的方式也有所改变,事前的审批弱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加强。

目前,对酒类实施的行政审批主要涉及生产许可证等。

从经济手段看,主要是利用税收政策调控酒类产销,“寓控于征”“寓禁于征”。重税政策集中表现在2001年的酒类税收政策调整,对白酒实行从价计率和从量定额的双重征税,对外购白酒实行取消抵扣消费税的重复征税。

2006年,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统一按20%缴纳从价税,让企业的压力稍有减缓。

酒类目前除缴纳消费税外,还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6%(以前为17%)缴纳增值税,按流转税额的5%或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流转税额的3%、2%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流转税额的1%缴纳防洪费(部分企业不再缴纳),按所得额的25%缴纳所得税,还需缴纳水资源税(原为水资源费)、环境保护税(原为排污费),同时,国家将白酒行业纳入农产品进项税核定计算抵扣试点范围。可以说,酒类目前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但减税的空间仍然存在。

编辑: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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