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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亟需专项立法
来源:《国家名酒周刊》  2017-05-16 10:12 作者:杨孟涵

4月13日,《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宜宾市人大方面透露,将着眼于区域历史文化保护,推出《宜宾市五粮液生产区保护条例》。

五粮液产区获地方政府颁布专项法规进行保护,这在白酒行业尚属首次。业界认为,这种做法将引爆诸多地区为酒业发展“立法”的热情,与此同时,部分专家也再度呼吁,专门为中国白酒“立法”,保证这项富含文化意蕴的产业得以健康发展。

实际上,国家相关部门推出过与酒类产业有关的多项政策和法规,既有着眼于生产方面的,也有着眼于流通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着眼于酒业的单独的“法律”,还未出现。

因此,一些呼吁专门针对酒业“立法”的人士认为,地方立法保护酒业,或将反推国家立法,从而规范酒业、保护酒业,实现酒业健康发展。

生产类立法:壁垒趋严,汰弱留强

据了解,之前与酒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相当大一部分着眼于生产层面。从整体趋势来看,国家与酒业生产相关的法规都是壁垒越来愈高,汰弱留强、产业集中化越来越明显。

2005 年 2 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布实施《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 ,推行“纯粮固态白酒标志” 。

2005年 9月1日起,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 (包括白酒生产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6年,国家颁布了 《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 ,该细则规定: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目录。

2009年1至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陆续审议通过了包括轻工业在内的十大重点产业的调整和振兴规划。与酒类相关的计划为:强化食品安全;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支持优势品牌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培育发展轻工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加强企业管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

2010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 版),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并在《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中规定,将规模以上(即年销售额 500万元以上) 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

2012 年底曝光的白酒塑化剂事件,让酒类产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备受质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 年11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要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责任主体,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强调了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监管、产成品出厂检测、白酒标签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强调了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求,明确了要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退出机制。

商业类立法: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在生产层面强调标准化规范,提升壁垒,使其向着集中化方向发展。而在商业政策、法规层面,则注重于引导酒业健康发展。

首先是关于酒类税费的政策,2001年5月1日起,酒类计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第084号)施行,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500 克)0.50 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 25%,薯类白酒 15%。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从 2006年4月1 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 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 克)或 0.5 元/500毫升。

2009 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 号)及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计税方式进行了规范。

2006 年 1 月起施行的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业界认为,酒类从量从价计税方式,将推动酒业向着质量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同样以酒类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为着眼点,并对消费人群(未成年人群)进行了限制,这样无疑保证了酒类朝着更为健康、更为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酒类单独立法:文化、标准成重点内容

虽然多年来相关政策法规已经兼顾了生产与流通,也不乏《食品安全法》这样涵盖酒类的国家级立法,但是业界认为,以酒类产业现有的规模和影响力而论,尚欠缺一部可以促使其更为规范、更为健康发展的单独性法律。

2010年“两会”上,包括时任茅台集团董事长的季克良、时任五粮液集团副董事长的唐桥、时任燕京啤酒董事长的李福成、时任张裕公司董事长的孙利强在内的酒类行业人大代表达成共识,联合呼吁尽快制定“酒法”。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周晓光又提出:“我国作为世界上酒类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大国,亟待有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酒法’。”

实际上,一方面,年产销达5000亿元~7000亿元人民币的产业领域,没有专门的立法,这与酒业的规模和影响力“不相匹配”;另一方面,酒业在生产规范、文化传承、商业发展上都有不足,专门立法来研究并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中国酒业的健康化,也有助于中国酒业的“国际化”。

以中国白酒产业而论,其发展历史可达上千年,并形成了不同的风格流派和知名品牌。但是一方面,这些不同香型产品的酿造标准、年份标准并无统一规范,造成了自说自话的乱象;另一方面,一些小型白酒品牌动辄编造历史的行为,也扰乱了真正的“老字号”文化推广。

因此,业界有观点认为,未来酒业立法,将首先着重于文化传承与标准规范。此外,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些地域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与地域环境息息相关的白酒产业也受到影响,这些都阻碍了中国酒业的健康发展。

业界认为,宜宾在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推出首部白酒产区保护法规,对于白酒产业而言可谓是一个进步,对一些有识之士频频呼吁的“酒业立法”而言,更是一个正面信息,相信未来将会推出更多地方性酒业保护条例,并推动国家立法,助力酒业健康发展。

编辑: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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