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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工商局从王某经营的罗源县两岸台货商行没收洋酒35瓶、台湾酒14瓶、进口饮料20盒,并处罚款15840元。
经查,2008年底,王某从福州、厦门、霞浦分别购买无合法来源进口酒类和饮料。对上述进口酒类和饮料执法人员两次发出提交证据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产品的进货单据、报关单、产品检验报告或卫生证书。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否则,执法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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