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上初一的飞飞应邀参加同学生日聚会,地点在张某经营的快餐店。参加聚会的共14名同学,他们从店内要了白酒两瓶,啤酒一捆。飞飞喝了白酒三杯、啤酒半瓶后突然倒地,不久开始呕吐。同伴见状将他送回家,母亲急忙将儿子送医院救治未果,经诊断飞飞系急性酒精中毒窒息身亡。
被告快餐店老板张某说:“快餐店由我们夫妻两人经营,是小本生意,因为在学校附近,很多学生会来店里吃饭。我们不知道国家有不准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去年腊月,正是饭店生意最旺的时期,可是原告却多次采取了不理智的做法,导致我的饭店停业。”
调解中,原告给法庭拉了一个单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48000余元。被告也要求原告赔偿干涉饭店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多次调解工作中,法官更多情况下扮演了倾听者的角色。通过情与法的讲解和分析,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当庭给付原告赔偿款14000元,对原告过激行为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不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