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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酒类有了“身份证” 散装酒不得流动销售
来源:  2015-12-21 07:39 作者:
  从现在开始,酒类批发经营者在山东省威海市销售酒类商品时,要详细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这是记者从威海市贸易办了解到的。

  《随附单》须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

  酒类是指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酒精度大于0.5%的酒精饮料也包括在内。

  据威海市贸易办工作人员介绍,威海市共有酒类生产企业40多家,餐饮、酒吧、夜总会、歌舞厅等酒类经营企业5.8万家。酒类经营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到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的同级商贸流通主部门领取、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加盖经营者印章。此《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全过程,每批一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确保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具有可追溯性。这张单据也被称做酒类商品的“身份证”。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首次酒类商品供货方应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违反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标示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伪劣酒类商品最高罚款3万元

  威海市贸易办工作人员解释说,五类酒类商品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对违反规定的,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威海市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对违反规定者,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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