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设奖金红利等手法进行酒制品销售,先后有99人上当受骗,被骗金额高达150万元。不久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三名被告人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年、两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日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蚌山区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康某某、谢某某设计出一个特殊的销售方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销售小壶“神酒”。即客户用390元购买两箱小壶神酒(进价为每箱72元)算一份,可以领取一张领奖卡,凭领奖卡每周领取不固定的奖金。具体领奖方案为:酒行从第二期开始,每次从下一期的营业款中,提取27%(每390元提取100元)用于发放给前期所有客户,每张卡最高可领奖12次。凡介绍客户来购买的,客户每购买一份,介绍人可提成15元作为奖金。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某负责设计销售方案及向客户解释方案。
2007年8月28日至11月23日,被告人朱某某、康某某、谢某某在本市太平街某酒业商行,以上述方法,先后向99人发放领奖卡3924份,共收取客户钱款1530360元,共发放奖金红利1079431元,造成受害人损失556628元。
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蚌山区法院的审理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康某某、谢某某在经营白酒活动中,以乱设奖金红利的手法,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维持原判决定。
编辑: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