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一:拉门回弹夹伤人
80多岁高龄的张大爷老两口没想到,到药房买药治病也能有危险。家住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镇车站街的张大爷老两口都是农民。因年迈多病,张大爷药不离口,药房成了他经常光顾的地方。
去年5月的一天,张大爷和老伴到南杂木某药房准备买药。这家药房的门是对开塑钢门,打开后可以自动关闭。张大爷进药房时,用手向外拉药房门,可是,还没等第二只脚完全迈进门,老人就将自己拉门的手松开了,突然弹回来的门,将张大爷的脚夹住了,顿时,老人失去了平衡,重重地摔倒在地上。钻心的疼痛让老人当时再也站不起来了。药房中的工作人员看到这一情景后,将老人送到医院。经诊断,老人为右大腿股骨骨折。
伤好得差不多了,张大爷便向这家药房索要损害赔偿。药房老总却说,来来往往这么多人都没事,是老人自己摔倒的,老人受伤与药房无关,因此拒绝赔偿。无奈的张大爷来到新宾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分析了案情后,认为老人可以主张赔偿的权利。因其家庭困难,县法律援助中心批准了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南杂木镇法律服务所所长孙建华承办此案。经过调查取证后,孙所长进行了诉讼代理。
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某药房赔偿老人各项经济损失4794.60元。“法律援助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张大爷激动地说。
·法律点拨·
张大爷作为消费者,应享有安全保障权,但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开门时未能谨慎注意,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而药房对其房门等设施的安全运行负有注意义务,其员工在看到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时,却未予以搀扶或引导其安全开关门;同时,药房的大门也未对老年人、未成年人设立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感谢张冠军协助采访)
故事二:酒后出店掉深坑
开小吃部的牛大姐最近摊上了官司,食客受伤,向她要求赔偿,但她觉得自己挺冤。
原来,事情还要从半年前说起。牛大姐开的小吃部后门外半年之前开始施工建楼,原来后门外的小吃部厕所也随之拆除。从后门出去不远处就是施工队挖出的几米深的地基井桩。每次客人来就餐需要方便,牛大姐就会告诉对方需要走到马路对面的公共厕所“解决”。
半年前的一天傍晚,牛大姐的小吃部迎来了一群聚餐的客人。几个人兴致很高,就着丰盛的菜肴一起喝了不少白酒。酒过三巡,其中有个名叫小健的小伙子起身准备方便。小健以前来过牛大姐家的这个小吃部,熟门熟路就往后门走。牛大姐看到后连忙告诉他,后门外面正在施工,不能过去,原来的厕所也没有了。小健答应了一声,又被同桌的客人叫住敬了一杯酒。牛大姐回到厨房忙活没一会儿,就听见后门外一声惊叫,接着是重物坠落的声音。牛大姐一听赶忙出去看个究竟。结果发现,也许是天黑再加上喝了不少酒,糊里糊涂的小健在谁也没注意的情况下从后门出去方便,已经掉入了数米深的坑内。
虽然大家迅速将小健送入医院抢救,但由于脊椎受伤太重,小健还是留下了严重的残疾,无法再站起来,生活需要别人照料,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随后,小健向法院起诉了牛大姐和施工单位,要为自己受到的严重伤害讨个公道。
牛大姐觉得自己挺委屈:小健受伤的地方不是在自己店内,出了店门,对方的人身安全就不应该由小吃部负责,而且自己也提醒过他不能从后门出去,为什么还要把自己告上法庭?牛大姐觉得,是施工方没有在深坑旁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所以才造成了这场惨剧。而施工方却认为,这件事情的责任应该由小健和牛大姐共同承担。因为施工刚一开始,他们就通知牛大姐将小吃部的后门封锁,以免发生危险。可是牛大姐却置若罔闻,一直也不封闭后门,导致在她店内消费的客人有机会不小心走进施工现场,因此才发生意外。
·法律点拨·
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应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小健是在牛大姐的店内吃饭后去寻找厕所的,因此虽然走出了小吃部的后门,仍然属于小吃部的消费者,由于小吃部没有按照施工单位的要求封闭后门,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牛大姐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小健自己承担损失的20%,施工单位承担赔偿的50%,牛大姐赔偿小健损失的30%。
故事三:连人带椅滚楼梯
谭大妈的性格外向,在家里呆不住,无论是早上买菜还是上商场、超市购物,她都得一天跑好几趟,没办法,她喜欢的就是那股子热闹劲儿。可是,不久前谭大妈却因为一次意外,脚趾受了伤。医生嘱咐她好好休息三个月,尽量不要走动。几个星期下来,整天呆在屋子里的谭大妈憋坏了,心情变得越来越糟糕。谭大妈的女儿很是孝顺,她发现老妈的苦恼后,很快借来了一部轮椅,提出推着谭大妈出去转转。谭大妈一听可高兴坏了,出门之后看哪儿都觉得新鲜,久违的笑容又回到了谭大妈的脸上。
路过一家大型超市时,谭大妈提出进去逛逛,顺便买点家里快用完的各种日用品。在她行动不便的这段日子里,采购的重任交给了老伴,但谭大妈对老伴买来的东西都不太满意,这种事情还得自己亲自出马。这家超市的日用品卖场在地下一层,不少人推着购物车从滚梯下楼采购。谭大妈的女儿也高高兴兴地推着母亲上了滚梯。然而,就在还有几米远就要下滚梯的时候,谭大妈坐的轮椅突然失控了,迅速冲下了滚梯。轮椅前面还有另一位顾客,被冲过来的轮椅一下子撞倒,而更可怜的是谭大妈,轮椅载着她一直冲到了滚梯下面的花卉柜台上,随着花盆的碎裂,谭大妈顿时感到小腿部位传来撕裂般的疼痛。
谭大妈和被她的轮椅撞伤的顾客都被送到了医院,结果被撞的顾客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谭大妈由于年纪大,骨头较脆,受撞击也比较严重,小腿骨折了。谭大妈先为被她撞伤的顾客支付了几百元的医药费,又为骨折做了手术。随后,谭大妈的女儿拿着医疗费的单据找到超市索赔。
超市的负责人却指着滚梯入口处的一个“请您注意安全”的警示标识说,超市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而且温馨提示的下面还有一行小字:因消费者过错发生危险概不负责。而且谭大妈和她的女儿都是成年人,理应知道坐轮椅应该去坐电梯,而不是上滚梯。可是谭大妈的女儿却不这么看。她认为,当初她推着母亲上滚梯的时候,超市的服务员就站在滚梯口,可是对方根本没有告诉她有什么注意事项,更没有阻拦她推着轮椅上滚梯,滚梯入口处的提示牌也没标明轮椅不能使用,现在出了事,超市不该一推了之!
·法律点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超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谭大妈和女儿都是成年人,应该能想到轮椅上滚梯有危险,所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