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与何某、谷某、李某四人系同事关系,2010年11月12日晚,何某、谷某为李某饯行,邀周某作陪,席间饮下约3斤白酒。19时许,周某与何某先行离席,谷某和李某因周某说自己能走留在饭店没有相送。后周某驾驶摩托车与大货车相撞身亡。经现场勘验,认定周某醉酒驾驶、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11月30日,死者周某家属与王某达成15.4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协议。随后,周某家人要求同桌喝酒的何某、谷某、李某共同承担余款的50%赔偿责任,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何某、谷某分别赔偿周某家人各项损失11318元,李某赔偿5659元;三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工作期间不得饮酒,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却仍然违反规定,在工作期间饮至醉酒状态,且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以致酿成交通事故致己死亡,其本人应负大部分责任。何某、谷某作为聚餐的邀请方和召集人,对周某负有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两人明知周某驾驶机动车赴宴却放任其饮酒并陪饮,且明知酒后驾车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却未能有效阻止,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要求,对周某的死亡应各自承担部分责任,即4%。被告李某与周某虽同为受邀者,但当晚聚餐是为李某送行,同桌对饮、互敬在所难免。因此,李某作为同桌共饮者,只需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较小的部分责任,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