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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事故身亡 同桌饮酒者共担责
来源:  2015-12-21 10:31 作者:

  中国江苏网8月19日讯(通讯员 姚海斌 刘天畅 记者 戚阜生) 几个熟人一起喝酒,酒后其中一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其它车辆相撞而死,同桌喝酒的人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同桌饮酒人未尽劝诫义务,而对醉酒后驾车酿事故死亡的唐某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去年7月13日下午,徐某请唐某等人吃饭,当日18时许,唐某同徐某等八人在滨海一乡镇酒店就餐,共饮用5斤白酒。用餐结束后,所有人一同离开酒店,唐某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载货式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滨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疏于观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00毫克。

  事后,唐某亲属认为七名同桌饮酒者未尽到必要的义务,应承担唐某死亡的部分损失。因协商不成,唐某妻子、子女及母亲作为原告将同桌饮酒者告上法庭。

  被告认为唐某回家途中不注意安全,驾驶无灯、无号牌的摩托车且未佩戴安全帽,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是自身原因,七名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某等七人因先前与唐某共同饮酒,而对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负有劝诫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先前的共同饮酒行为,即七被告与唐某共同饮酒导致唐某醉酒而不符合驾驶机动车的条件。虽然各被告的先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唐某发生交通事故,但该先行为增加了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各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适当的警勉及劝诫义务,其不作为行为与唐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对唐某生命安全的侵害。故七名被告均应当对唐某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滨海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七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75527.16元,每名被告平均承担10789.5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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