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0月15日,本报环球版刊发《一场双赢的“战争”——澳大利亚和欧盟间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争的历史回顾》一文后,在国内葡萄酒界引起强烈反响。一些热心读者还通过各种方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式与本报编辑部取得联系,希望结合澳欧间地理标志之争的案例,探讨中国葡萄酒产业的国际化之路应该如何走,以此推进中国葡萄酒早日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满足广大读者的要求,本报特邀南澳大利亚大学食品(葡萄酒)法博士肖平辉、全球葡萄酒法协会副主席史蒂夫·斯特恩撰写了本文,以飨读者。
2008年12月1日,澳大利亚与欧盟之间签订《澳大利亚和欧共体间葡萄酒贸易协议》(下文简称08协议),这也是澳大利亚与欧盟间第二个类似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1994年1月签订的老协议(下文简称94协议)。这也为澳大利亚和欧洲间旷日持久的地理标志之争划下一个圆满的句号。本文将通过澳欧间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争,探讨该事件对中国葡萄酒产业的战略启发意义。
澳欧葡萄酒地理标志之争
在94协议前,澳大利亚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保护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澳大利亚的一种策略,因为澳大利亚本国的地理标志在那时还默默无闻,大量的欧洲驰名地理标志如香槟、薄若莱等在澳大利亚本地酒业被当作酒品种名称,而且泛滥成灾。
虽然在最早的《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里,已经存在一个所谓的标签完善计划,该计划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澳大利亚葡萄酒工业在酒标上的信息标示不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是直到《澳大利亚葡萄酒及白兰地局法1980》第一个修改案实施前,也就是1993年12月前,这个所谓的标签完善计划的作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用还是有限。
在英国,上世纪60年代和90年代分别出现“西班牙香槟”及“接骨木香槟”假冒香槟案;新西兰也出现了澳大利亚起泡酒被冒充香槟酒进口到新西兰的案例(英、澳、新都属于普通法国家,这些国家间的判例可以相互援引)。上述假冒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所提到的地理标志要有一定知名度;证明被告的行为会造成消费者误解,被告的产品来自于原告的地理标志所代表的原产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造成实质上的损害。
第一点对于早已被大家熟悉的一些地理标志如香槟、勃艮第等没有困难,但对于一些市场上并不常见的地理标志就不太好办了。所以,在当时欧洲的一些较为冷门的地理标志,如果想通过上述途径得到保护就比较困难。
事实上,当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使得地理标志的保护困难重重,那就是澳大利亚葡萄酒业界认为,很多欧洲的地理标志因为长久约定俗成的“误用”,它们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变成了酒类别的代名词,因而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正是在这个节点上,欧洲酒业整体感觉靠澳大利亚本国的法律机制来保护欧洲的地理标志很难,所以双边政治谈判将其提到议事日程。
可以说,在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这个问题上,澳大利亚有意与欧洲保持距离。澳大利亚走了一条与法国等欧洲国家截然不同的路子。澳大利亚很清楚,在葡萄酒这个被法国名词和欧洲旧世界占据的领地,应该另辟途径杀出一条血路。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经过几百上千年的沧桑和洗礼,时间的沉淀使得他们有底气也自然最清楚哪些地区的哪块地适合种什么品种。而澳大利亚却还像一个小孩子似的在实验、在探路。虽然澳大利亚的葡萄种植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人的第一舰队在澳的探险,现在也有一些澳大利亚酒庄声称自己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澳大利亚真正意义上的酿酒历史也就40多年。上世纪70年代之前,澳大利亚的葡萄园都很小。从这个意义上讲,澳大利亚根本就没有底气去跟旧世界的葡萄酒以及欧式的地理标志概念相比拼。
中国酒业地理标志后知后觉
和欧盟及澳大利亚所不同的是,中国的葡萄酒还没有走出国门,其产品一直靠内销,葡萄酒产业的实际发展历史也比较短。消费者将酒的品质和相关地理标志联系起来至少在国产葡萄酒上还没有形成气候。在这种情形下,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直接立法的缺失便可以理解。
和澳欧间94协议之前的情形一样,欧洲葡萄酒地理标志在上世纪90年代在中国的保护极其有限,同样遭遇大量的“李鬼”干扰市场。
比如上世纪90年代末,国内某家知名葡萄酒生产商就使用法国知名的地理标志香槟来标示自己的起泡酒,因而被工商部门查处。另一个与葡萄酒间接相关的例子就是干邑,其在中国被侵权和假冒的情况更为严重——基本两种假冒情形:或是将干邑空瓶装上非干邑普通白兰地,或是将低级别的干邑换装成高级别的。由于缺乏与地理标志相关的直接法律,这个时候只能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从打假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诉求上进行保护。
中国在加入WTO前后,将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但中国没有像欧盟及澳大利亚一样,对葡萄酒的地理标志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将其归类在农产品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中国现有三套并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注册体系,分别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以及农业部三家推行。葡萄酒业传统上由质检部门监管和推动,所以中国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基本是在质检部门注册登记的。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这些有关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在中国加入WTO前后公布的,还是承袭了内外贸产品分开管制的体制,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所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质检总局之后,2005年又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其一直沿用至今。
必须注意的是,2005年新法从“原产地域产品”转换到“地理标志产品”概念,影响是深远的,也就是说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概念进行了延伸。而在中国没有做区分,一律统称为地理标志。正是在这些法律的推动下,近年来,昌黎、烟台等地的葡萄酒陆续进入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虽然如此,但中国葡萄酒地理标志在国际双边互认上几乎为零。
国际化还是继续“蜗居”
2004年,中欧世贸项目在中国启动,这个项目为两地政府包括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内的一系列贸易政策的谈判及互相了解搭建了平台。
2007年,中欧双方启动“10+10”中欧地理标志互认项目,2009年6月11日和9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分别发布公告,受理来自欧洲的两个著名地理标志产品——干邑和苏格兰威士忌在中国注册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
2010年9月,欧盟成员国贸易部长决定启动与中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问题的谈判。欧盟委员会将代表欧盟具体负责谈判。欧盟的动机与澳欧间的葡萄酒08协议几乎如出一辙。假如中国与欧盟谈判后有一揽子地理标志的协议,中国在葡萄酒地理标志上的筹码又会有多大呢?显然,在旧世界已经先入为主的大环境下,中国酒业要追赶欧洲领导世界不太可能,但澳大利亚的经验和经历或许能带给我们一些思考。
上世纪70年代末,当澳大利亚葡萄酒还名不见经传的时候,它就审时度势加入了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OIV),派出工业界及政府的代表参加这个组织的各种专家组会议,参与起草酿酒、葡萄种植、市场开发等技术和法律文件。当美国决定退出这个被旧世界统治了的组织另起炉灶时,澳大利亚则决定留下继续与旧世界周旋。实践证明这个选择是对的。
显然,这个曾经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的小弟弟已经扭转了旧世界的很多观念。澳欧间的08协议显然与澳大利亚在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所做的努力分不开,澳大利亚新式酿酒技术通过澳大利亚与新世界其他成员的努力,被写进这个组织的法律文件。
澳大利亚需要欧洲的市场,这关乎澳酒业的身家性命,而欧洲也需要这个以前被轻视的“小家伙”能够遵守欧洲酒业很久以前就定下的规矩,比如地理标志保护。澳大利亚则通过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这个平台突破了信息不对称、历史不对称、竞争不对称的劣势,反败为胜。
1998年,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新西兰、南非和美国等新世界的主要国家一起成立了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组织(World Wine Trade Group),这个集团在2006年已经代表了世界26%的葡萄酒贸易额。其尽管只是一个非正式组织,澳大利亚同样不遗余力积极推动在这个集团组织下的酿酒互认协议(MAA)和标签协议(Labelling Agreement)等协议。澳大利亚无疑是这个框架下的最大受益者,它的出口总量占到集团组织总出口的40%。
澳大利亚作为新世界的领头雁,同时玩转旧世界。如今,澳大利亚巴罗萨谷(Barossa Valley)等作为澳大利亚的地理标志得到欧盟的官方认可,作为澳顶级酒生产地之一,名至实归,但其象征意义也是巨大的,它标志着欧洲人在澳酒业面前放下了傲慢的架子。
与澳大利亚相比,中国酒业的国际地位比较尴尬。中国至今还呆在自己的空间里,犹困笼之兽。中国酿酒在量上是大国,但至今在国际舞台上没有自己的声音。其实,市场空间首先是声音喊出来的。中国酒业似乎还在欣喜于国内固有的市场,对自己在世界葡萄酒话语平台毫无地位似乎没有反应。印度最近正着手加入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而我们还是以中国烟台观察员身份“蜗居”在这个组织。现在的中国市场已经不是几年前的情形了,进口葡萄酒几乎已经与国产葡萄酒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了。
不管中国的葡萄酒能不能卖到国外,借助中欧地理标志谈判的这个平台,至少先争取一到两个国内已经认定了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在欧盟的官方认可。我们只需要这种象征意义,通过这个象征意义向世界传递中国酒业是存在的,这将是中国酒业走出去战略具有里程碑式的一步。
澳大利亚在与欧洲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的交锋上,明白自己可打的牌不多,没有历史,没有名气。于是,澳大利亚采取了两个策略:一是有条件的退让,承诺保护欧洲的地理标志并借助欧洲经验建立自己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借机向欧方讨价还价,要求降低对方的葡萄酒进口技术壁垒;另一个策略是,澳大利亚积极参与与葡萄酒有关的葡萄酒国际组织,比如国际葡萄及葡萄酒组织、世界葡萄酒贸易集团组织,推销自己,证明自己的存在。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侵权欧洲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中国地理标志的建立是在本世纪初才开始的。欧盟意识到自己的地理标志在中国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和中国有关方面谈判。中欧间地理标志有着更为广泛的基础,双方谈判建立在包括葡萄酒在内的各种农产品上。
参照澳大利亚经验,笔者认为,中国有必要积极加入各葡萄酒相关的国际组织,发出自己的声音,让世界认同这个新兴的葡萄酒生产国;同时,借助上述中欧谈判平台,将一两个中国的葡萄酒地理标志列入谈判议程,推动欧盟的官方认可,这样才能打开中国葡萄酒的国际化局面,摆脱其目前尴尬的地位。
作者简介 肖平辉,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大学食品(葡萄酒)法博士, 获管理学、欧盟法国际法双硕士学位,曾受训于欧洲公共管理学院(EIPA)。
史蒂夫·斯特恩,澳大利亚康斯律师事务所(Corrs Chambers Westgarth)知识产权及技术法首席律师,前任全球葡萄酒法协会(International Wine Law Association)主席,现任副主席。史蒂夫专长于与葡萄酒有关的法律,有着25年的从业经验,为法国、意大利、美国、印度等国的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代理过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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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