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交警四方大队民警在黑龙江路莱钢立交桥下巡逻时,发现前方有一辆微型面包车非常破旧,锈蚀严重,且速度很慢不敢快速行驶,民警立即将该车拦下,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没有年审,且驾驶人身上有酒味,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柳某的酒精含量为226.7mg/100ml ,属于醉酒开车,柳某被处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罚。
2010年4月9日7时20分许,交警四方大队哈尔滨鲁中队民警李志强在黑龙江路莱钢立交桥巡逻时,一辆鲁BN7109号小微型面包车在巡逻民警的前面行驶,速度特别慢,民警发现这辆微型面包车外观非常破旧,锈蚀严重,民警李志强驾驶警用摩托车赶到面包车前面将该车拦下。民警仔细核对驾驶人的驾驶证、行驶证时,发现行驶证未年审,同时民警闻到驾驶人柳某一身酒气,民警便问喝酒没有?驾驶人柳某表示没有。民警将驾驶人车辆暂扣,把驾驶人柳某带回大队,用酒精测试仪对柳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柳某的酒精含量为226.7mg/100ml ,属于醉酒开车。
在询问中得知,柳某于8日20时左右与80多名战友聚餐,因感情很深,所以就多喝了点,记得期间喝了约4瓶青岛啤酒三两白酒,一直喝到9日凌晨1点多。“我早晨没有喝酒,8点多钟开车拉着一车水果准备到河西市场去卖,当车开到重庆南路莱钢桥下时,看见民警骑着摩托车跟在我车后面,自己心虚,所以就不敢开快了,就在这时民警赶到了我的前面,将我拦下。其实当时我怕的主要问题是车辆没有年审,没有考虑到我酒后驾驶的问题,因为早晨我根本就没有喝酒。”柳某表示。
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四方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柳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