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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随附单》制度人人有责(1)
来源:  2015-12-21 10:19 作者:
《华夏酒报》编辑部:
   
  我是一名酒类管理执法员,一直奋战在工作一线,今将我们在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本人的点滴体会谈一下,希望能借贵报反馈给有关部门,并呼吁公众为落实《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尽力。

  作为《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在湖南邵阳县实施将近3年了。这一制度对规范酒类流通渠道、从源头上预防假冒伪劣酒,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但是,在酒类监管实践中我们深切体会到,《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难处,其中主要有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规范填制难。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部分酒类批发商(包括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由于生意繁忙,加之对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重大意义及其重要作用缺乏足够认识,在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时,敷衍了事,不是字迹潦草无法辨认,就是内容填写不齐全,尤其是省略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一栏的现象很普遍。该填写的内容不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应有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完全丧失。

  其次,大多数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没有标注在其包装箱(盒)外表,而需要开箱(盒)方能找出来,给填制带来了麻烦。

  二是保管难。


  一方面,索票、索证制度已成为工商、烟草、税务等职能部门对经营者的经营业务和商品质量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这样,经营者需要索取和保存的各类票、证数量已是相当可观。特别在县城和乡村,几乎没有像大城市那样单纯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而是从事烟、酒、副食等多种经营。对这样的酒类经营者来说,要索取和保存的票据种类和数量就更多了,要分门别类完好保存所有的票、证,确实不易。没有一定的业务素质和相当的责任心是无法办到的,也难怪有经营者叫苦不迭了。

  另一方面,《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保管期限比较长(原则上要求保存3年),这更加大了保管难度。经营者不能完好保存《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不就成为空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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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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