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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15-12-21 09:34 作者:
  7月23日至25日,由商务部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司组织的“2012年第1期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工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作培训会”在山东烟台盛大召开。

  众所周知,酒类产品属于高风险、高利税、易上瘾、易造假“两高两易”的特殊食品,关乎公众健康、社会文明、国家税收、粮食安全等方方面面。与此同时,酒类流通行业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酒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各地商务管理部门。特别是近两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国务院办公室连续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多个文件,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同时,2011年12月6日,《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实施,对于流通行业而言,制订这样的发展规划尚属首次,可见酒类流通已经引起了国家主管部门和社会大众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因此,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的背景下,此次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培训会的召开,对于下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员重视,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国酒类行业发展迅猛。目前,中国酿酒工业已发展成为拥有从业人员350万人、产值近7000亿元、占食品工业总产值10%的特殊食品加工行业,酒类流通行业也已发展成为拥有经营商家约298万家、消费额8000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万亿元的4.5%的特殊内贸行业。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酒类流通行业发展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业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制假售假屡禁不止、市场秩序亟需规范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培训会应时召开。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司长、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主任邸建凯出席会议,并针对2011年及今年上半年酒类行业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点发表讲话;会议还邀请中国酒业协会理事长王延才解读《中国酿酒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副司长、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路政闽主持会议,并对《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解读。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国酒类流通行业发展的首个中长期指导性文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南,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会议重点从《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如何加强进口葡萄酒国内流通管理、如何推进酒类流通体系创新、如何加强和改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四个方面进行了分组讨论。

  目前,如何加强进口葡萄酒国内流通管理问题引起了各方面的普遍重视。随着我国居民消费水平不断升级,进口酒市场进入蓬勃发展时期,酒类产品进口总量从2006年的18万千升,增长到2011年的50万千升,翻了近三番;进口总额从2006年的5.3亿美元,增长到2011年的24.5亿美元,增长了近五倍。但同时进口酒价格虚高、制假售假、标识混乱、傍名牌、走私等问题也凸显出来。年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加强进口酒监管、打击假冒伪劣洋酒事宜,明确要求商务部要加快实现进口酒类从入关、检验检疫、流通、仓储、消费等全过程的溯源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进口酒的假冒伪劣行为。

  邸建凯在会议中指出:“对于进口酒市场存在的问题,国务院领导也十分重视,还作了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加强专项整治的力度,规范进口酒市场。”

  厦门优传供应链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晓晖、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李晓智分别给与会代表进行了“进口葡萄酒专业知识”和“商务部酒类流通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应用”的专项培训。培训会举办期间,与会代表还实地考察了张裕公司的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情况,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据路政闽介绍,此次会议的召开是经商务部领导批准,得到了商务部相关司局的大力支持,可见国家对于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视。商务部相关部门领导全程参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170多人参加了会议。

  认清形势,更好发展

  在培训会上,路政闽指出,在发达国家,酒是作为特殊商品来管理的。以美国为例,美国设有烟酒枪械管制局,将酒与枪械放在一起管理,可见其重要性。

  在1930年以前,美国实行的是禁酒令,任何人不得生产及销售酒类饮料。在解除禁酒令之后,为防止“完全放开酒类饮料的生产、销售与消费将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并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而制定了联邦酒法,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管理体制,各州也相应制定了各自的酒法,对酒类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管制。至今,美国北部大部分州酒类饮料的生产、销售仍由政府严格控制,私人一律不得制造和经营。南部各州则通过申请许可证的方式来加以制约,并且有着严格的许可证发放条件。

  法国在酒类立法和管理方面有着完备的体制。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在酒类生产和销售方面也都有着严格的管理和明确的限制指标,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须对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酒类建立完备的记录,以备检查。

  在本次会议中,代表们对《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一致认为:我国现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是2005年审议通过的,颁布实施已经7年,酒类市场环境和管理实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行业的规章必须与时俱进。当前,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摆在突出的重要位置。因此,在这种形势下,修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很迫切、很有必要,对深化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路政闽指出,下一步将对此次会议搜集的意见逐条研究整理,吸收到修订稿中。

  对于酒类管理部门的职责,路政闽提出:“说是‘管理’,我觉得应该叫‘服务’,考虑我们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提供范围更广的服务。同时,企业也要为酒类行业的繁荣稳定、健康发展提供自己的服务,各地酒类协会也要提供服务,还要借助媒体、消费者等方方面面的力量,这样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就会越做越好,酒类行业的发展也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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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宫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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