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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务部“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指导意见》
来源:  2015-12-21 09:30 作者: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12月6日发布实施。《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我国酒类流通行业发展的首个中长期指导性文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南,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指导意见》起草过程


     2011年5月,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开始着手《指导意见》的研究起草工作。为集思广益、做好编制工作,期间,组织酒类管理人员、行业专家、研究人员等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方对行业发展、行业管理等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商务部成立起草小组,充分吸收相关意见,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指导意见》起草的民主参与度,商务部于2011年9月、10月、11月分别在福建厦门、黑龙江齐齐哈尔、四川宜宾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专家学者、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对文本草稿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讨、集思广益,《指导意见》汇合了行业智慧,凝聚了行业共识,融入了很多真知灼见。


     例如,北京市建议鼓励支持民族优秀酒类产品扩大市场销售;山西省建议推行酒类经营“黑名单”制度;黑龙江省建议明确“十二五”期末备案登记率目标;上海市建议量化酒类管理人才培训工作;江苏省建议突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安徽省建议强化酒类监测报表制度;广东省建议建立酒类检验检测机构;湖北省建议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湖南省建议支持酒类企业“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走出去”;四川省建议创建酒类流通知名品牌;贵州省建议着力调整行业结构;厦门市建议加强进口酒管理。
     针对各方面提出的100多条意见和建议,商务部高度重视,责成起草小组进行认真研究和多轮修改,采纳吸收了其中绝大部分合理化建议,并与《商务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内贸易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形成《指导意见》(讨论稿)。


     2011年11月18日,商务部在北京召开《指导意见》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指导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指导思想凝练,发展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具体,保障措施有力,总体上看已基本成熟。2011年12月6日,经部领导批准,《指导意见》印发各地实施。


二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全文共20条,4000字,篇幅不长,份量不小,闪光点不少。归纳其中的重点内容,就是“一条主线、两个承诺、三项原则、四个重点、五项目标、六项保障措施、十二项任务”。


     “一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主线,加快转变酒类流通行业发展方式。


     “两个承诺”:积极推进以“真品售酒、实价售酒”两个承诺为基本要求、以“放心酒”示范创建为主要内容的诚信服务体系建设。


     “三项原则”:以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主导、强化技术支撑为原则,着力推动建立新型酒类流通体系。


     “四个重点”:以调整结构、规范管理、提升质量、改善环境为重点,着力推进连锁化、专业化、信息化经营。


     “五项目标”:综合考虑“十二五”时期酒类市场发展环境,《指导意见》提出发展质量明显优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流通环境明显改善、人才素质明显优化等五个方面发展目标。


     “六项保障措施”:围绕“十二五”酒类流通发展目标,为,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标准、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保障、发挥协会作用、加强人才建设等6个方面提供保障,确保《指导意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二项主要任务”:从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方面,提出12项主要任务。其中,促进行业发展包括创新酒类流通体系、建设酒类流通平台、调整优化行业结构、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扩大行业对外开放、弘扬酒类传统文化等6项任务;加强行业管理包括完善溯源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监测统计、构建行业诚信体系、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等4项任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包括推进酒类适度包装、倡导酒类健康消费等2项任务。


三 《指导意见》主要特点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酒类流通行业规划文件,《指导意见》主要特点用3个字概括就是“新”、“亮”、“实”。


     “新”。酒类属于高风险、易上瘾的特殊食品,事关公众健康、社会文明、国家税收、粮食安全等。近年来,酒类流通行业发展迅猛,已成为拥有298万家经营商家、8000亿元消费额的特殊内贸行业。同时,酒类流通行业发展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业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制假售假屡禁不止、市场秩序亟需规范等。


     面对新形势、新问题,为促进酒类流通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发挥其对于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流通平台、品牌创建、先进技术、溯源体系、信息体系、诚信体系等六项工程为有效支撑,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酒类流通体系,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


     “亮”。《指导意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趋势,体现了诸多亮点。比如,突出绿色节能,推动酒类流通企业深入贯彻实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酒类商品,发挥流通环节对生产和消费的引领作用,引导酒类生产企业节能减排、实行绿色包装,倡导消费者购买适度包装酒类商品。


     再如,突出文化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酒文化,发掘酒文化资源,发展特色酒文化产业,支持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酒文化创意园区,推动酒文化产业与旅游、休闲、会展、现代服务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酒类流通企业通过文化营销,推进品牌建设。


     “实”。随着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酒类现行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不适应实践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酒类流通管理存在的一些难点也越来越突出。《指导意见》从强化法制、完善机制、解决难点等方面提出一些实实在在的措施。


     强化法制。《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全国酒类管理立法,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同时要修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酒类流通溯源等管理制度。已有地方性酒类立法的地区,要修订相关法规和规章,依法实施酒类批发许可等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其他地方也要加快制订地方性法规。


     完善体制。《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酒类流通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因地制宜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


     解决难点。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指导意见》强调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进口酒、名酒专卖店、酒类物流、酒类电子商务等的整顿和规范。推进酒类行业公平交易,对大型商场收取酒类商品高额进场费,酒类经销商违规促销、恶性竞争等行为予以规范。


四 《指导意见》实施安排


     《指导意见》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一是要加强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指导意见》作为今年酒类流通管理的一项重点任务,制订具体宣传贯彻方案,落实好责任分工。为推动《指导意见》深入实施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要认真组织实施好六项工程。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酒类产业特点、酒类消费偏好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区流通平台,品牌创建、先进技术、溯源体系、信息体系、诚信体系等六项工程的实施方案,为推动《指导意见》深入实施提供有力的工作抓手。


     三是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大对酒类流通随附单印制和发放、电子追溯体系建设、酒类市场监测、酒类流通平台及酒类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等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为推动《指导意见》深入实施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是要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或委托行业协会做好行业统计、信息收集、市场分析、趋势研究、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成为推动《指导意见》深入实施的得力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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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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