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北京歌德“中国名酒”拍卖专场上,一瓶1958年的茅台拍出了103.5万元的天价。
记得上个世纪60年代初,一瓶1958年时的茅台售价仅5元钱。而现在居然翻了20万倍,真可谓“何以为贵?唯有茅台!”
但拍走了这瓶“茅台”的人,是为了喝?还是为了藏?抑或是为了再次的“拍”?
恐怕谁也说不明白!
如果拍走了这瓶“茅台”的人,是为了喝,那绝对是一种“豪饮”,可说是达到了“唯有饮者留其名”的真境界!
如果拍走了这瓶“茅台”的人是为了藏,那藏之最终,必将是“家藏茅台,人赴泉台”,拍之何用?
如果拍走这瓶茅台的人是为了再次的“拍”,那倒将使天下人都拭目以待,看看这瓶茅台下一次的竞拍,是否能拍出更高的天价?
茅台是酒,酒是用来喝的。但如此一“拍”,酒的概念也就有了一次彻底的颠覆:从此将一改为“饮”而为“拍”!
看来,“家有茅台,增值万代”确信可以成为最有诱惑力的广告词了!
而倘若有谁想诘问一句:这瓶1958年的茅台,原主人是谁?拍得者又谁?
得到的回答,无疑肯定是:“商家机密,不便泄露!”
其实谁都心知肚明:一瓶茅台之所以能“拍出”百万元的天价,只不过是一种糊弄人的假象罢了!
但终归让人不舒心的是,此类自欺欺人却在不断“上演”的拍卖,除了印证了当下社会的一种浮躁、一种虚假、一种丑陋之外,难道还真有什么经济价值可言?
编辑:王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