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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舟状告茅台商标侵权(1)
来源:  2015-12-21 07:12 作者:

  3月13日下午,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河南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状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被告、原告双方就茅台在“神舟”商标的使用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我们为“神舟”付出了18年心血

  原告席上坐着一位满头白发的老人,他叫王金山,今年已经63岁了,曾在民权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河南民权第二葡萄酒厂任厂长,目前在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身份是总经理助理。而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继领则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座位上,平时健谈而风趣的他此刻面无表情、神情凝重。

  此案被告包括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全兴盛事商贸有限公司,此刻坐在被告席上的是两家的代理律师,而全兴盛事的负责人也在旁听席上就座。

  15点整,法官宣布正式开庭,由原告方先行陈述,在其表述中提到如下内容:2007年,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得悉贵州茅台生产“神舟酒”的消息后,曾于当年8月1日到其生产场地实地查看,发现茅台“神舟酒”确实使用了“神舟”商标。随后,原告举证了当时在茅台酒厂包装车间拍到的样品照片以及后来在贵阳市和郑州市买到的不同品种“神舟酒”产品等证物。

  2008年7月16日和7月21日,贵州茅台和郑州全兴盛事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郑州全兴”)又联合在河南《大河报》上刊登大幅广告,宣传和推销上述“神舟酒”产品。目前,在郑州全兴的经营场地内,“神舟酒”已经大量上市。原告举证了当期的《大河报》和在郑州全兴买到“神舟酒”及其门头宣传照片等证物。

  王金山拿出了两封信,分别来自洛阳和广东的经销商,信中说道,已与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合作多年,但近期市场上出现了茅台“神舟酒”系列产品,很多消费者对此疑惑重重,认为是神舟葡萄酒在打擦边球、傍名牌,因而对产品的合法性产生怀疑,现已影响到市场销售,希望公司尽快给以解释。

  就此,原告认为,贵州茅台及郑州全兴的行为导致市场上对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神舟”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质疑,全国各地的很多经销商纷纷要求公司对此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尽管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做出了很多解释和宣传,但鉴于茅台在全国极高的知名度和巨大影响力,很多经销商和消费者还是认定这是一起“小厂傍名牌”事件,一些经营单位为了避免法律纠纷,不敢同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建立业务关系。

  王金山说,早在1990年5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已经核准了“神舟酒业”在33类商品(除啤酒之外所有含酒精的饮料)中的“神舟”注册商标(33类520013号),有效期至2010年5月29日,这就是说在33类商品上,“神舟酒业”合法拥有“神舟”注册商标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那时起,神舟葡萄酒就一直在使用“神舟”这个注册商标,从其提供的早期商标标签和宣传彩页上,能看到“电话:303”字样,这是民权县上世纪90年代初手摇电话的号码;而就在2008年10月30日,神舟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向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捐赠500件“神舟”牌干红葡萄酒,以庆祝神舟七号载人卫星成功发射并顺利返回。

  王金山表示,神舟葡萄酒为打造“神舟”这一品牌已经付出了18年的心血,而随着神舟飞船的发射成功,“神舟”这一品牌价值大大提升了,企业迎来了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宝贵机遇,在这个关头遭遇“商标危机”,对神舟葡萄酒是个沉重打击。迫于此,公司才不得不跟“国酒”茅台对簿公堂,实属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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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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