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1年8月15日商标注册公告时的商标。

“金华”牌酒商标续展后的图像。
本报讯 金华酒,是金华市所酿造的优质黄酒之总称,金华酒是在金华这个特定的地理环境下,以金华产的优质糯米为原料,以双曲复式发酵的独特技艺酿造而成。她与金华火腿一样也是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然而,正当我市各界人士在为重振金华酒奔波之时,近日却传来一个让人惊讶的消息,“金华”牌酒商标已于1981年8月1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金华酒厂注册(注册号为149170),专用权期限到2013年2月28日。现“金华”牌酒商标持有人正打算在金华市或浙江省内征求战略合作伙伴。
7月14日,记者接到安徽省合肥市李先生的电话和邮件,李先生说:“‘金华’牌酒类商标于1981年8月15日被贵州省贵阳市金华酒厂注册,2008年10月,在该企业改制期间,我以70万元的价格将‘金华’酒类商标转让过来。”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安徽省合肥市一名酒类批发商人,平时喜爱读书,深知“金华”酒的历史传承。他从1993年开始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目前已有较强的酒类营销能力。现有意发扬光大“金华”酒,因此,特向胜平接待室寻求帮助。想通过本接待室面向金华乃至浙江省征求战略合作伙伴。条件如下:
1.合作伙伴有强烈的意愿发扬光大“金华”酒这一历史品牌;2.合作伙伴有能力投入现金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进行酒的生产和市场运作;3.合作伙伴有真实的历史传统工艺酿酒的意愿,而不是靠酒精加水勾兑;4.合作伙伴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的意识;5.合作伙伴有良好的人品、广阔的胸怀;6.本人全面负责“金华”品牌酒的营销工作,其余由合作伙伴负责;7.合作伙伴需一到三名。
就李先生提出的问题和要求,记者特地到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了解咨询。在该商标事务所记者看到1981年总第27期“商标注册公告日期1981年8月15日”中有:注册号:149170,商标:金华牌,使用商品:各种酒,企业名称:贵州省金华果树蔬菜场,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西郊,注册日期:1981年8月15日。
经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副所长周国荣查询获悉,1986年6月10日,“金华”牌酒类商标持有人变更为贵州省贵阳市金华酒厂,2003年9月25日续展完成。2008年10月28日转让待审,2009年6月15日,转让完成。目前,该商标持有人是安徽省合肥市李怀杰,专用权期限到2013年2月28日。
就“金华”牌酒类商标问题,周国荣认为,“金华”商标在酒类商品上被他人注册,对金华本地酒类生产企业的影响有:
1.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在酒类商品上,“金华”地名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贵州省金华果树蔬菜场于1981年8月15日注册了“金华”商标,当时,我国还没有《商标法》,也未对地名的注册进行限制。
而根据现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同时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金华”注册商标中的“金华”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是臆造词语,作为商标其固有的显著性不强。而“金华”地名的正式使用已经有近1500年的历史,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很高,如果金华本地的酒类生产企业在产品包装上按正常方式将“金华”作为产地来源标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习惯,不会致使一般公众产生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3.金华本地企业在酒类产品上使用“金华”一词时,应该与已经注册的“金华”商标的外观和字体有所区别,建议不要突出使用“金华”一词,以免产生纠纷。
4.需要注意的是,在外包装上对“金华”的使用,在多大程度上是属于“对地名的正常使用”,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发现不同的法院和执法部门,出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会对是否属于正常使用作不同的理解,对此,相关企业需要引起注意。
5.“金华”商标的购买人花代价转让该商标,其目的应该是为了能够获取某种利益,比如说要求金华企业与其合作或交纳某种费用,如果谈不成,就可能会产生一些纠纷。因此,金华本地的有关企业如果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及时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并寻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