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服有关“白水杜康”争议裁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列为被告,陕西白水杜康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月2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案件涉及河南和陕西有关“杜康”商标的纠纷,备受媒体关注。昨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所作“白水杜康”商标争议裁定。
第三人聘请的北京律师董永森介绍庭审细节后分析认为,如果原告在15日内向北京市高院上诉被驳回后,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他认为,法庭考虑了“杜康”商标纠纷由来已久,存在复杂的历史问题等因素,“酒圣”杜康与陕西白水县具有历史渊源,“白水杜康”和“杜康”不会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
■纠纷由来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认定,1981年12月,河南伊川杜康商标经核准注册前,陕西白水杜康酒厂和河南伊川杜康酒厂均在各自酒类商品上将“杜康”作为酒类名称使用。1980年,两家酒厂均申请注册该商标,后经行政机关调解,最终以伊川杜康酒厂的名义注册了“杜康”商标。1983年,双方还签订了《关于“杜康”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约定“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的名称,以便让消费者监督……”。1995年,陕西白水杜康酒厂提出申请,1996年获准注册“白水杜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