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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啤酒逾期被“回收”
来源: 闽东日报  2012-07-18 14:21 作者:杨谢木

  “你提供的酒水寄存凭证,实际上是格式合同,寄存酒逾期‘回收’条款剥夺了消费者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7月12日,东侨开发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负责人在调解一起寄存酒逾期被“回收”的投诉案件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商家的违法行为。

  据悉,6月9日,家住蕉城的林先生在东侨某KTV消费后,将余下的62瓶啤酒寄存在该商家。7月4日,林先生再次到该店消费,并拿着寄存卡欲领回之前寄存的啤酒时,商家指着寄存卡背后印制的“寄存期限为15天,逾期不再退还”字样,告知其该酒已超过寄存期限被“回收”了。林先生认为,该商家以单方条款限制消费期限,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求助工商部门。

  经调查,工商人员鉴于该商家无主观上的故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商家退还林先生寄存的啤酒。

编辑: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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