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酒类流通随附单》,以分辨真酒假酒。
7月13日,辽宁省法制办网站发布《辽宁省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酒类流通实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
对未按规定填制《随附单》或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酒类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读者可于2012年7月23日前登录“辽宁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