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曹龙一家五口制造的茅台、水井坊等假名酒价值102万余元,五人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法院经过审理,对5人判处不等徒刑。
2008年至2011年3月期间,55岁的曹龙伙同两个儿子、老婆及大儿媳妇,五人在租赁的几处出租房内,制造、储存、销售假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水井坊等品牌假酒463箱,其中五粮液假酒243箱。同时,还查获13桶散酒及大量名酒商标、包装材料等物品。
曹龙供述称,其老家在河南,2008年,带着妻子来到乌市打工,因为没什么文化,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只好以收破烂维持生计。
后来曹龙认识了一个绰号叫“周黑脸”的女人,对方说做假酒很赚钱,他于是跟随其学做假酒,还曾因此被兵团农四师警方罚款5万元。
学会造假酒后,曹龙在七道湾乡租了两间库房,在百万庄的巷子里租了一间库房,然后开始造假酒。起初自己一个人做,后来两个儿子也参与进来。两个儿子负责灌酒、包装生产假酒,自己负责进原料、卖酒和租库房,妻子和大儿媳妇帮忙洗瓶子、粘盒子。
曹龙称,散酒由“周黑脸”从郑州发出,酒瓶是儿子在废品站收来的,包装箱、盒子、瓶盖和商标等均是“周黑脸”提供。
法院调查认定,曹龙制造、销售的假酒价值102万余元。法院认为,曹龙一家5口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判处曹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曹龙小儿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曹龙大儿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分别判处曹龙老婆和大儿媳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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