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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对制售假酒的威慑力
来源: 《华夏酒报》  2011-11-30 14:15 作者:裴晗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打击假冒伪劣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修正案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修正案同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上述规定,许多假酒的制售者也心知肚明,所以他们不再使用以甲醇、工业酒精兑水的手段造假,更多的采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以低档酒假冒高档酒的手法,这样既可以赚取高额利润又不至于犯死罪。

  据报道,目前一些执法机关对于制售假酒者还是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罚,其量刑难以真正有效的震慑犯罪分子,致使他们有恃无恐。

  因此,对于制售假酒者: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绝不手软。二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修订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研究修改刑法,降低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刑事责任门槛,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通过对法规的完善,实现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制售假酒者受到法律和经济上的严惩,使他们心有余悸不敢肆意妄为。

  鉴于酒类管理的规定散见于许多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因此有关部门应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将与酒类相关的法规标准等汇编成册并予与下发,还要根据新出台的法规及时加以补充,以方便酒类从业和执法人员全面了解与掌握,以利于更好的知法守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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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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