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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酒水寄存 超期作废?(1)
来源: 东南网  2011-11-24 13:46 作者:黄颖 李空军 丁峰

长旺/漫画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1月24日讯(记者 黄颖 通讯员 李空军 丁峰) 自己真金白银买的酒,凭什么商家规定一个期限,到期后就不是自己的呢?一谈起KTV擅自规定酒水寄存期限的行为,许多消费者难以接受。昨日,记者从漳州市消委会获悉,云霄县已在该县叫停KTV场所单方面规定酒水寄存期限的不合理“行规”。

  漳州市消委会透露,据他们掌握的情况,在县域范围内,全面叫停KTV擅自规定酒水寄存期限的行为,在国内尚属首次。

  【案例】 寄存超过3个月 57瓶啤酒险些没了

  今年1月份,方某跟朋友到云霄某KTV消费,散场后,方某将喝剩的57瓶“老百威”寄存在KTV,想下次去KTV消费时再喝,当时KTV则给了方某一张酒水寄存卡。

  可当6月2日,方某跟朋友再次到该KTV消费,并拿着酒水寄存卡想把上次寄存的“老百威”啤酒喝掉,却被KTV方面告之已过了寄存期限,并向方某指出寄存卡背面印着的一行字,“寄存期限为3个月”,方某的啤酒寄存超过3个月,已经被取消了所有权。方某认为自己拥有啤酒的所有权,现在KTV以单方条款限制消费期限,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投诉到工商局12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工商所执法人员认为,酒店、KTV里的这些酒水寄存凭证都是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一般都是有利于经营者一方的,排除了消费者自由领取寄存酒水的权利外,也免除了当事人退还酒水的义务,构成了损坏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最后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KTV同意让方某继续消费其寄存的啤酒或选择将酒水领回,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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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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