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新闻网讯(记者 孔亮)8月14日晚,市民王女士在环城路齐心楼请客吃饭,准备饮用自带的酒水时,却遭到酒店拒绝,一桌客人被迫选择了酒店里的酒水。
当晚,王女士和客人来到齐心楼就餐。当王女士点好菜后,拿出自带的白酒,服务员却称,“本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要喝酒的话只能购买酒店里的酒水。”由于王女士带的白酒是客人喜爱的品牌,而恰巧酒店又没有,僵持之下,王女士甚至提出可以交点开瓶费,但酒店方就是不松口。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得就范。
第二天,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来到齐心楼酒店,向收银人员询问是否可自带酒水,收银人员回复“我们这不许带。”
记者随后走访了市区几家酒店餐厅咨询订餐能否自带酒水,得到的答复不是谢绝自带,就是要收取相应的“开瓶费”与服务费。
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实质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