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宜的“名牌”白酒背后,往往有“猫腻”。日前,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一起特大制售假酒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广东籍被告人郑某、王某和林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分别领刑。此案所涉非法经营数额28万余元,曾被公安部挂牌督办。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今年1月,原籍广东省普宁市的男子郑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柳州市大量生产假冒高档白酒。在生产并销售假冒白酒的过程中,郑某从他处购买生产假酒的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指使老乡王某、林某在其租用的古亭山开发区六座村、太阳村镇山头村等地,以低档酒勾兑成各类已具有注册商标的高档白酒。
假冒白酒生产完毕,郑某又让王某、林某运送到事先租用的蝴蝶山路、燎原路、飞鹅路等小区民房或车库存放,郑某则在白云市场、顺达通市场一带寻找买家。作案期间,郑某等人共销出各类假冒白酒20余件。
执法人员抓获郑某后,从其租用的各个生产点、存放点查获各种假冒白酒共计2686瓶,还缴获用于生产的各种原料酒,以及生产假冒白酒的商标、包装盒、酒瓶、瓶盖等上万套,制作假酒的工具2套。经柳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检测,郑某生产假酒所用的原料酒,符合蒸馏酒及配制酒的卫生标准;各被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厂家鉴定,所查获白酒均为假冒酒。
据了解,郑某生产的各类假冒白酒的销售价格,远低于市价。经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28万余元(今报1月27日曾报道)。
鱼峰区法院的法官指出,郑某、王某和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郑某是主犯;王某、林某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认为,考虑到3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由此,判处郑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金15万元;分别判处王某和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5万元。
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