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事故,经检测刘某某血液酒精浓度超过酒驾标准10倍多。7月6日,经博山公安分局批准,博山交警大队一中队将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刘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2011年6月11日15:00许,刘某某驾驶鲁C×××4 9号二轮摩托车(无后牌照)顺博山区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中心路与新建三路交叉路口处,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随后带其到淄博市第一医院抽血,并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技术中队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8mg/ 100ml,超过20mg/ 100ml的酒驾标准10倍还多,已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6月12日,博山大队一中队报请博山公安分局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但因刘某某韧带受伤无法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办案民警一直跟踪掌握其病情,以便早日将其依法处罚。
7月5日,民警通过信息渠道得知其伤势已愈,于是立即采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7月6日,经博山区公安分局批准,依法对刘某某进行刑事拘留,并立即送往博山区看守所执行。
编辑: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