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该县城关某酒类批发门市部柜台上摆放着一瓶由四川省古蔺县郎凤曲酒厂生产的“国宝郎”白酒,该酒外包装及瓶体上使用的“郎”字样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郎”酒外包装字样极其相似。执法人员当场对该门市部经销的“国宝郎”白酒进行了扣留,并积极与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联系,取得了“郎”酒商标注册证等相关手续,最终认定该门市部经销的“国宝郎”白酒侵犯了“郎”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批发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侵权白酒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