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过程中,该局工作人员发现许多经营者由于法律意识欠缺,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未对进口红酒张贴中文标识,或者是张贴的标识不符合规定,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未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是未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或者卫生证书所列酒类品名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信息不符,而擅自销售未经检疫的酒类产品;三是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部分假酒和仿冒标识包装材料“完美结合”,利用空酒瓶回收二次利用和印制仿冒标识外包装造假,形成市场上的“真包装假红酒”和“假包装假红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