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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禁酒令”重在落实
来源: 《华夏酒报》  2010-10-18 09:28 作者:伍程凌
  日前,新修订的《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政府行政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所负的责任,在我国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尚属首例。《条例》首次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行为做了处罚性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识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酒类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在我国省级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首次禁止向未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成年人出售烟酒,并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这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来说确实是好事一桩。
  
  未成年人“禁酒令”其实早已存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某些地方性法规之中。诸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也有与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同的规定。
  
  既然未成年人“禁酒令”在我国早已有之,那么,多年来未成年人“禁酒令”执行得如何呢?据有关媒体报道以及笔者的了解,目前多数地方尚处在宣传阶段,鲜有动真格的。宣传范围窄,主要局限于酒类销售商;宣传力度不够,不少酒类销售商还不知道未成年人“禁酒令”。至于广大消费者,知道的就更少了。至于酒类销售商向未成年人售酒,未成年人买酒、喝酒、甚至酗酒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未成年人“禁酒令”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有关部门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禁酒令”,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要从两个方面狠下功夫:一方面,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让未成年人“禁酒令”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同时加大对违反禁令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的查处力度。这样,“禁酒令”就会日益深入人心,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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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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