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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危险驾驶罪”何妨来个“一刀切”
来源: 《华夏酒报》  2010-03-08 09:34 作者:禹海君
  去年以来,酒驾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对于酒驾,公众的容忍底线也一次次遭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到“杯具”的挑战,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等等,无一不在撕裂社会伦理所建立的基本秩序,一次次的“杯具”在伤害公众脆弱的感情,无形中,“杯具”也在给驾驶员们套上重重的枷锁创造条件。
     
  3月3日,《法制晚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律师在接受采访表示,将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针对醉驾等危险行为增设“危险驾驶罪”。
     
  孙伟铭案的一审判决宣布时,孙伟铭和他的亲人高呼“不公平”;二审时,法院将一审所做的死刑判决改为无期徒刑,孙父依然高呼不公,并且四处奔走为孙伟铭讨说法。对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死者亲属表示满意,然而,当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结果时,他们坐不住了,也开始高喊“不公”。
     
  醉驾的审判结果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醉驾的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显然不是,对于醉驾肇事者而言,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为明显的区别便是主观上是否拥有故意且有过失,由此,法院在审理判决醉驾引起的交通肇事案时,便具备了合法的依据。公众之所以会对醉驾肇事判决结果不满,其实并不在判决是否公平,事实上,在舆论的普遍关注下,法院也不敢懈怠和公然挑战司法公正,因此,关键便在于醉驾等危险行为的罪名设置上,交通肇事罪轻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重了。
     
  但是,打击醉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的脚步不能因此停止,我们需要替公众构筑安全的屏障。增设“危险驾驶罪”无疑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式,通过设置“危险驾驶罪”,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驾等危险行为按照轻重量刑,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当前醉驾等危险行为刑罚判决的司法补充,体现了法制的进步。
     
  针对“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的量刑,有网友却认为是一种“一刀切”的粗暴做法。对此,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法制进步未能跟上时代发展的需要,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度里,预防和惩罚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做到立法先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去完善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在审理由类似犯罪导致的案件时便拥有了合法依据,这本身也是法治精神的一种具体体现。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购买汽车的群体越来越多,再加上酒驾,一定程度上给公众的安全带来了威胁,适时增设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孙伟铭案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会受到公众的普遍关注和对判决公平的质疑,其根本原因是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等危险行为的量刑标准相差悬殊,法院在判断肇事者主观上是否拥有故意且又有过失时,缺乏合法且有效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影响量刑轻重。
     
  由此,我们不能不对施杰委员提出的增设“危险驾驶罪”能否防止“一刀切”进行拷问,因为,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某些滞后的法律的确存在“一刀切”的现象。“一刀切”的担忧无疑给立法部门打了“预防针”,要求他们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呼声和对醉驾等危险行为量刑的合理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制订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法律法规。既然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来个“一刀切”又有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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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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