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借低价购买假茅台高价出售发笔横财,结果货物刚运抵江阴就被执法部门查获。4月8日,江阴市法院审结这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扣押在案的假冒“贵州茅台”牌商标白酒予以没收。
32岁的贵州籍被告人金某在江阴从事烟酒生意。2009年9月,他回贵州探亲时,朋友“小朱”向他推荐购买一批假冒的“贵州茅台”。金某发现假酒单从包装上看,很难识别真假,而且贴有防伪标志。于是,金某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买了180瓶假冒“贵州茅台”,2009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金某在江阴锡澄高速公路北出口处接收该批酒时被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场查获。经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批假冒茅台酒的正品价格为194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金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指出,“贵州茅台”是“中国驰名商标”,得到法律保护。被告人欲销售的假酒,单从包装上看,消费者很难识别真假,而且这些假酒也贴有防伪标志,如果没有专业的打假知识或品酒能力,很难察觉,可见茅台酒造假呈现专业化、集团化的特点,这就要求政府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编辑:王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