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结了知名演员张铁林诉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而涉及的40万余元案款也已全部执行到位。
据报道,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间,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等未经张铁林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了张铁林的形象,介绍及宣传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种子酒”等酒类产品。后张铁林诉至法院,要求金种子集团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争议,事情也算告一段落,但是由此引发的诸多争论和尴尬却值得我们深思。作为一家知名企业,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确实令人费解,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实质上也算是一种“傍名人”的做法,而且是在人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傍”,这岂能不令皇阿玛——张铁林龙颜大怒?
这让笔者想到了不久前一家白酒生产企业借用某著名白酒专家的名义,并宣称其为企业聘请的“技术总工程师”。而实际上,专家只是“委托技术人员对此酒的制造工艺提供了一些指导帮助”,至于所谓的“技术总工程师”,专家曾表示“并未实际出任,今后也不会出任”。
两家企业的做法可谓“异曲同工”。
其实,名人不能乱傍,“傍亦有道”,名人形象的价值就在于其文化附加值,它能迅速提升产品知名度。不过,这个附加值不是随便哪个企业想用就用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用名人也要懂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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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蔚